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2、根据本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综合管理本区社会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制定本区近期和中长期促进就业规划,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认定、管理本区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对本区的外来人员实施就业管理。
4、综合管理本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组织实施政府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审核、管理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5、综合管理劳动关系工作。协调、指导、规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条例及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等相关管理办法;指导企业执行职工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综合管理企业福利工作;管理本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区工伤认定的日常工作。
6、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分配政策;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落实企业执行工资总量调控、工资指导线、工资收入调节等政策;指导企业开展工资管理、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及内部分配工作,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7、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8、依法实施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综合管理本区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本区失业保险金核发及失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对就业特困人员的就业援助。
10、负责本区的劳动保障社会化服务网络和劳动保障中介机构的管理;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11、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12、负责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13、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担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14、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15、负责贯彻落实上海市医疗保险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