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我是本市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由我建造了三上三下的楼房,面积约180平方米,我父母生养了3个子女,我是最小的儿子,上有哥哥姐姐。哥哥已分门立户,另分得宅基地造了约200平方米的房子,姐姐出嫁后,在夫家也造了200平方米的房子,我一家三口与父母一起居住。
我是宅基地建房的申请人,所以房产证上是我一个人的名字。几年前,父母相继过世,费用均由我支付。现在哥哥要求分割父母曾居住过的一上一下的房屋,理由是该房原系父母居住,系父母财产。他是直系亲属理应予以继承,我姐姐放弃继承。
我哥哥是否可以要求继承我父母曾居住过的房屋?如遇动迁该房屋如何分割处置?
张律师回复:你哥哥是否可继承父母曾住过的房屋?首先,要看你父母是否系该房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之规定,房屋的物权由以下几种方式可以取得:通过合同协议等法律行为取得了标的物的物权。通过法院、仲裁的裁决书等取得了标的物的物权。通过继承或者遗赠等行为取得标的物的物权。通过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标的物的物权。自己系实际的隐名物权人。其他能够证明享有物权的事实。显然,你符合上述条件之一,通过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标的物的物权。接下来要看你父母是否系建造人。农村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造自住房屋的集体土地之一部分,系无偿提供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遵循的是一户占有一块宅基地的原则,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上所列,具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及该表所列同样具备前述条件的成年家庭成员为集体土地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建房时家庭成员中未成年人,基于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与其他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房屋的行为可视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即为共同所有人。由此可肯定父母系你建造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所以,哥哥提出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是合法的。
关于如遇动迁该房屋如何分割处置的问题: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作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如还有疑问,欢迎再次垂顾。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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