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大柳来信反映:几年前,我和弟弟经同乡介绍都来上海打工。弟弟比较木讷,不会和人打交道,换了几家单位后在一家化学品厂找到了一份配料工作,这样干了有一年多。今年九月份,厂里负责人把他和另几位员工找去,说最近厂里产品销路不好,经营状况较差养不了这么多人,所以要裁员,但答应支付大家一笔补偿金作为安置费。负责人还拿了一份离职结算单让大家签字。我弟弟懵懵懂懂地也跟着别人签了字。不久,弟弟的工资卡里也确实收到了一笔补偿款。此后,弟弟也找过工作,但都没成功。上个月,他忽然莫名其妙地发起了烧。我带他去医院看病,但一直查不出病因。后来有一个医生询问了弟弟原来工作的情况,怀疑弟弟是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导致的职业病,让我们去专门的医院检查确定。我知道弟弟以前在厂里干配料工作接触化学品不少,但总认为厂里采取了防范措施应该没什么关系,没想到弟弟可能真的患上职业病。而且因为已经离职,且在离职结算单上签字并领了补偿款,我更担心如果查下来确实是职业病的话,他今后生活、治疗怎么保障?我们想回原来的单位解决这些事情,也愿意退还补偿款,但是又担心单位把我们拒之门外。现在我心里是一团乱麻,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呢?
乔法官回复:被怀疑患上职业病,对任何人都会是一个重大的打击。此时更需要冷静头脑,理清思路,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关节点。你弟弟所在单位系以效益不好需裁员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进行经济性裁员不仅需存在法定的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形、同时还存在对裁减人员数额的限制、裁员方案提前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及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等要求。如单位裁员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裁员行为就是违法的。同时,法律还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非劳动者过失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你弟弟确实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那么即使原所在单位裁员理由成立、程序合法,其在未安排你弟弟进行离岗前检查的情况下即进行裁员也是违法的。你弟弟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由单位先行安排其进行离岗前检查。根据法律规定,被认定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如构成伤残等级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伤残待遇。当然,这些都需要待职业病认定结果出来后才能享受。至于你弟弟在离职结算单上签字的事也不用过于担心。即使是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了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也可请求撤销协议。你弟弟如确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解除合同即使是其同意的,因该协议免除了单位法定义务,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也会被认定无效。至于相关治疗等费用,根据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对此,建议你们一方面抓紧去职业病医院检查确诊,另一方面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单位反映以期协商解决问题。确实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亦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寻求帮助,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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