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快递员可以说走就走吗?
答:不可以说走就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快递员不可以说走就走。如需辞职,需要履行法定的提前30天通知义务。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都应当遵守契约精神,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试想,在业务最繁忙的时候,快递员说走就走,快递公司都来不及招人顶替,这将给快递公司以及收件人带来多大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快递公司因为劳动者说走就走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快递员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快递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快递员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说走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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