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李来信:我是一名HR,最近碰到一个头疼的问题,希望你给指点一下。我单位欲解除一个员工的劳动合同,但《退工单》送给他签收,他就是不肯签字,还说要告单位违法解除。难道他不签字我们就无法退工了吗?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你们单位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你没有讲明具体情况,我也不做评判。若职工不服可以申请仲裁讨说法。这里我主要讲一下有关签收或送达的问题。
用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需要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这司空见惯,但手续上,都需要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非可有可无。那单位怎样来证明已经出具了合法的证明了呢?显然留有职工签收的书证就是最好的证明。问题是有的职工对单位的解除或终止行为不满,常常会拒绝签字,甚至个别职工认为,只要不签字,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行为就不产生法律效力了。其实这都是误解。所以,当解除或终止证明职工不肯签收时,单位只要送达对方即可,这无须对方同意或认可。也就是说,如果职工不签收而采取送达的方法能证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已经送达劳动者的,也能认定劳动合同解除结果的发生。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的方式主要有:一是直接送达。即直接将解除合同通知交给职工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给职工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二是留置送达。当职工本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工会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解除合同通知留在被送达人的住所。三是邮寄送达。四是公告送达,即在报纸上、媒体上告知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但需注意的是,根据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用人单位在选择送达方式时,应当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能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不选择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邮寄通知被退还,方可公告公达。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没采取邮寄送达的情况下就直接在报纸上发公告,这显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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