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10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据王培安介绍,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上海原来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可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此外,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不论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在办理退休手续或是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时,都可以获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就成为了被“锁定”的人群。其实,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中,还有很多被“锁定”的人群。
锁定一
“协保”人员
1997年,本市为深化国企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采取特殊分流安置办法,对一部分国企的大龄(男性年满40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下岗人员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简称“协保”)政策。其中,男性11.3万人,约占73.1%;女性4.15万人,约占26.9%。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沪府办(2000)32号]文,“协保”期限一律到下岗人员退休日止,原“协保”人员协议期限未到退休日的,应改签到退休日止。用人单位使用“协保”人员的,可以免缴其社会保险费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协保”人员就属于“锁定”人群,即“协保”适用对象是在那个年代签订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进入中心的男性(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下岗人员。目前原女性“协保”人员都已经退休,还有少量原男性“协保”人员也将在2017年退休。
为关心协保人员的生活,本市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给予协保人员特殊援助的政策,在社会上引起了良好反响。如“协保”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的,都可申请按月领取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补贴。对协保人员医疗待遇方面已经完全和非协保人员一致,包括“协保”人员退休以后的医保待遇都不受任何影响。
但是对于养老保险确实是有一个缴费基数低和一次缴费所带来的缴纳总量低,会影响到“协保”人员的养老待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市几年前就研究了一个办法,就是在他们退休时候,对他们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这一块按照“社平”工资的60%全面托底,来计算养老金。所以可以讲,“协保”人员的退休养老待遇基本上不受影响。
锁定二
不限定医疗期的老职工
我国实行医疗期制度,按原劳动部规定,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虽然其不能上班工作,但用人单位在一定的期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法定的病假待遇,这个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就是医疗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一部分不限定医疗期的“锁定”人群。
根据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用人单位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定医疗期。
本市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同时废止。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尽管新的医疗期规定没有“不限定医疗期”的规定,但是“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地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就是说,新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按老标准办理。
据此,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职工可以不限定医疗期:第一,劳动合同是在2002年5月1日以前签订的,且以后没有续签过劳动合同。第二,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所以,不限定医疗期的老职工其实也是被锁定的人群,因为首先必须是劳动合同是在2002年5月1日以前签订的,且以后没有续签过劳动合同的职工。
锁定三
外地农村户籍可以缴纳“五险”人员
根据本市的规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本市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但是也有两种外地农村户籍但是可以参加“五险”的“锁定”人员。一是持原人才引进居住证并且在有效期内缴纳“五险”的人员;二是仍然按照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规定缴纳“五险”人员。即《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外省市农村户籍生育妇女如果符合以上规定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五险),生产期间单位缴纳的是本市“五险”,本人符合本市规定申领生育保险相关条件的,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锁定四
2012年12月28日前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如何理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关于2年过渡期的规定?这里涉及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公布时间是2012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时间是2013年7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时间是2014年3月1日,2年过渡期届满之日即2016年2月29日。
首先,对于2012年12月28日前的劳务派遣用工超标,不论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是2年还是更长时间甚至无固定期限,均可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不受2年过渡期的限制,其中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超过2016年2月29日的情形。这部分人就是“锁定”人群。
其次,对于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2月28日的劳务派遣用工超标,在2年过渡期内须整改达标,整改措施可以是将超比例劳务派遣用工转化为直接用工。
第三,对于2014年3月1日前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未超过10%,2014年3月1日后可以继续新增劳务派遣用工,但总体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标。
第四,2014年3月1日之前无劳务派遣用工,2014年3月1日之后才开始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须严格遵守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标。
第五,对于2014年3月1日前发生的超比例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达标前,不得新增劳务派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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