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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忽悠哺乳女工劳动合同法该怎么办?

2015-11-14 23:46    发布者:马永卿    回复:0    浏览: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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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忽悠哺乳女工劳动合同法该怎么办?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明明应该顺延合同单位却非要职工自动离职;明明应该给4个月的补偿金单位却说只有2个月,宋小姐最近接二连三地遭遇单位忽悠,无助之下她转而向记者咨询。

宋小姐告诉记者,她进一家私营企业工作4年了,前两年相处和谐,因为她工作格外卖力,行政文秘工作处理得井井有条,有些不是她分内的事,她也乐于完成,故深得老板娘赏识。但自打她怀孕后,老板娘脸色就有些不好看了,当闻听她生育之后还要请哺乳假时,老板娘遂下了逐客令。人事部通知她说,让她自己走人,这样单位还可以给她2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宋小姐提出,自己工作了4年,照理应该给4个月的补偿。可人事却说,自己不主动离职也行,反正合同马上到期了,一旦做终止处理,她一分补偿也没有。不是哺乳期内女工合同不能终止的吗?然而人事还是振振有词地说,哺乳假单位可批可不批,更何况合同要到期了,终止绝对没有错!
宋小姐被人事的一番话搞糊涂了。对此,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指出,单位完全是利用职工对法律的不熟悉,随意糊弄职工。
罗主任进一步分析说,第一,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只有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单位终止合同才可以不用给补偿。现在明明工作4年,排除哺乳因素不谈,终止也应该支付4个月的补偿金而不是2个月。
第二,合同到期并非一律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终止合同没有错,但法律同时也明确,当女职工有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所以该顺延而不顺延,必须承担违法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责任,对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样就是8个月的赔偿金。第三,哺乳期和哺乳假是两个概念,哺乳期根据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精神,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此间单位不能终止合同,而哺乳假单位可以决定是否批准。对此《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6个半月的哺乳假。若女工不符合请假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罗主任希望宋小姐冷静应对,千万不能自动离职,单位若执意终止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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