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契约没到期,房东却要提前解除合同,令租客尽快搬走。双方为租赁合同违约、赔偿等问题多次交涉,甚至发展到肢体冲突,还打了110。人民调解员和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告诫双方要想解决问题只有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否则只会使矛盾激化。调解中,宝山区淞南镇华浜二村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运用法治思维引导矛盾化解,同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这起近乎“死胡同”里的矛盾得到了化解。
【事件】房东责令房客立即搬走
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租赁关系。申请人钱先生(房客)借住淞南镇被申请人张先生(房东)房屋内,月租费为1300元/月(3个月一付),并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签订租赁合同仅两月后,房东张先生即因女儿要办婚事,要将所借房屋重新装修作为婚房,此事引起房客钱先生的不满。
“我们有租赁合同在先,在合同期内,我有权住下去,我就是房屋的主人,我只需交付租赁费。”房客钱先生说,合同期为一年,我刚搬进去,又要搬出去,这不是拿我开玩笑嘛?你们考虑欠周,这是你们自己的事,我们以合同为依据,要我们搬走,也得要让我们有个思想准备呀。
然而,房东张先生也不甘示弱,“这是我的房子,我有权收回,我勒令你一个月内搬出去,否则我把你的东西都扔出去。”
2015年6月初,房客钱先生来到宝山区淞南镇华浜二村调委会讨个说法,请求解决问题,调解员及时与房东张先生取得了电话联系,并约房东来居委协商解决。
【调解】“老娘舅”提出解决方案
本着突发激化纠纷应快速解决的原则,调解员于申请第二天即组织调解。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都指责对方蛮不讲理。
申请人钱先生提出了自己的调解要求,一要房东要作出违约赔偿3000元;二要房东在一个月内帮助寻找就近的二室户房型一套;三要房东同意住满六个月。
调解员在听了当事人陈述后,首先明确表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一旦一方违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听到此话,房东承认因急需要收回房子,心中焦虑导致出言不逊,愿意协商,“帮助房客找房可以,但违约金3000元太高了,1000元还可以接受。”
待二位当事人冷静下来后,调解员感到时机成熟,经过一番苦口婆心地劝说,以及民警配合法制教育,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协商,双方的情绪慢慢平缓,并表示各自回去同家人商量一下再说。调解员当即表示,双方如想通了,随时联系调解员,由调解员帮助他们及时地解决。
事后,房东曾两次帮助房客介绍了两套房子,但房客都以交通不便、租赁费太高为由而拒绝了。房东急于收回房屋进行装修,房客是刚入住没几天又要搬离,心中不满,双方协调差距大,妥善解决只能靠“老娘舅”了。
因为双方都很忙,调解员只能利用晚上时间约当事人见面。在几次三番上门协商后,双方当事人被调解员不辞辛劳、一心只为解决矛盾纠纷的精神所感动,最终双方都表示不谈什么条件了,相信人民调解会给他们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6日来到居委签署了调解协议。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贰仟元整(当场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9日前搬离租住房屋;双方租赁合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
经过一个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签约后,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点评】
社区民警到场现威慑力
运用法治思维引导矛盾化解方向,通过维权实现维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即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房东因故提前解除合同,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化解矛盾症结的关键在于双方的权益保障如何实现。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本着依法化解矛盾,最大程度保障双方利益的原则出发,使这起近乎“死胡同”里的矛盾得到了化解。
充分整合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由于房东提前解约引发房客的强烈不满,甚至引发了肢体冲突。矛盾化解要求双方冷静理智的进行协商,因此在处理化解矛盾时,人民调解员请社区民警到场,一方面对双方当事人有一定的威慑力,避免过激言语和行动。另一方面,与社区民警共同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达到“调解一件事、普法一群人”的良好效果。
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解法结,也解心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在调解过程中,要能通过零距离的沟通、接触和交谈,观察和分析、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和情绪,及时缓解当事人的情绪,理性地对待纠纷的事态,调解时作充分的准备,通过面对面交谈与背靠背的疏导,合情合理地分析他们的利与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问题,最终达到双赢的目的,使矛盾纠纷能得到圆满解决。
社区的平安和谐,单靠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干群合力,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才能保证小区的稳定祥和。调解工作说难不难,说易不易,百姓事众多,应适时宜、观火候,切合实际随机应变,有的放矢。这就需要人民调解员要有一颗默默奉献的心,有付出才有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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