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玛雅公司认定员工小杨违反了《员工手册》,将其解雇。小杨却翻遍手中的《员工手册》,也无法找到公司说的那几条。小杨申请劳动仲裁获得了支持,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认为自己解雇有理有据,并不存在违法解除。青浦法院综合各项证据,最终认定公司败诉。
玛雅公司是做汽车配件的,流水线工人需求大,也更换的很频繁。小杨2006年就进厂工作,2014年,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车间的工作是白天和夜晚两班轮换的。11月18日,小杨突然接到公司的一张《纪律处分通知书》,称其因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的纪律而被开除了。
据通知书称,2014年11月14日早班期间,小杨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与其发生了矛盾,根据员工手册第36项,公司给予严重警告并罚款300元人民币。因此事,公司安排小杨第二天休息,而第二天小杨还是来工厂,在非工作时间自行进入公司对当班的领班及主管进行威胁尾随,严重影响了同事的正常工作。
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第71条和第60条的相关规定。
小杨对此表示否认,并提起了劳动仲裁,最终仲裁支持了自己,公司应向其支付4.6万余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玛雅公司表示不服,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没有事实依据。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玛雅公司确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小杨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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