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张:我在一家公司工作,该公司经常加班加点,让人不堪重负,于是我只得提出辞职。但在结账时,单位不付加班工资,我十分气愤,便根据朋友的建议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投诉。可劳动监察人员前去调查时,单位竟矢口否认有加班,还叫我有本事拿出证据来。不是减少报酬需要单位举证的吗?怎么反而叫职工举证呢?希望你能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老马同志:现实用工中,用人单位一般口头通知职工加班,很少会留给书面凭证,于是一旦单位想赖掉加班费,职工常常陷入“口说无凭”的尴尬境地。其实这也是我们维权工作当中常常遇到的一个瓶颈问题。
在一般证据规则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考虑到劳资双方的法律地位,在某些方面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不发或少发加班工资,表面看也是一种克扣和减少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用人单位予以举证。但遇到单位耍赖,矢口否认有加班行为,这样举证责任又推给职工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明确规定了加班费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法律只要求职工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初步证据可证明有加班事实存在,就视为其举证责任已完成,转由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实际加班情况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你现在问题是,遇到单位赖账,否认加班基本事实,这样你首先就要举证确有加班这一事实,然后才可以在此基础上核实加班时点,计算加班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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