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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签劳动合同职工不知陷阱该怎么办?

2015-11-07 14:16    发布者:马永卿;崔蔚    回复:0    浏览: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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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签劳动合同职工不知陷阱该怎么办?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职工离职后,单位称为职工补缴社保费,要求补签劳动合同,而实际上竟是想陷职工于不利。日前,刘先生来访本报讲述自己的遭遇。据刘先生反映,一年多前,他应聘到一家公司当门卫,当时领导和他说好每月2500元工资。公司安排他与另外一位同事翻班,每人工作24小时后休息一天。当班晚上12点以后可以休息,但是早上3、4点货车进出公司时,他们必须起来开门。虽然工作时间长,但他想着自己年纪大,工作不好找,也就坚持下来了。工作一年后,公司对他的工作表现比较满意,还给他加了200元工资。3个月前,公司突然通知他与同事,说不用再来上班了。虽然觉得有些突然,但他还是同意了。临走时,他提出公司能否为他补缴一下社保费。公司领导当即表示可以商量。没过几天,公司就让他到公司协商补缴社保事宜。他一到公司人事部,人事专员就给他一份劳动合同,让回家后好好看一下,同意就签字,合同期限是从他进公司至离开那天。人事专员还说,签合同就是为了给他缴纳社保。他回家仔细看了一共两页的合同,觉得没有问题,于是第二天,他就到公司人事部签了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随后合同被人事专员拿走盖章去了。事后,补缴社保的事一直没有回音,经过他几次交涉,公司才将劳动合同给了他,但是“老母鸡变鸭”了,公司给他的合同只保留了他当初签字的那一页,公司在另一页合同上添加了一些对他不利的条款,例如“加班工资已包括在工资总数中”等等。公司为何要这样做?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表示,公司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一,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支付加班费的责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15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300%的标准支付工资。罗主任认为,如果有证据,刘先生还是可以讨要上述两项权益的。
另有两项权益,单位是无法规避的:一是依法缴纳社保费;二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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