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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失踪还要给他休假待遇吗?

2015-11-07 13:45    发布者:乔蓓华    回复:0    浏览: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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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失踪还要给他休假待遇吗?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郑先生来信反映:我们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新公司,在大家的努力下,公司业务逐渐走上了正轨。业务员小华是我们的销售骨干,能说会道,我们就把一些大客户交给他来联系。开始他干得不错,后来为了提成的事情与销售经理发生了几次冲突,销售经理就把几个大客户转给其他人。九月底,人事部反映小华已经缺勤两个多星期了。其间,公司又从其他渠道了解到,小华将公司与其负责的几家大客户谈得差不多的几笔订单撬到了其他公司。老板非常光火,称要处理他并要其赔偿损失。人事专员与小华进行了联系,小华对订单的事情矢口否认,并称与经理合不来,要辞职。事后我们调查发现订单之事确是小华所为,遂提起仲裁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没想到小华亦提起反诉,要求我们支付其销售提成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销售提成公司有规定需货款到账才能结算,小华也是清楚的。小华主张的提成就是因为货款未到账才未结算给他。至于年休假工资,我们认为小华连辞职报告也没写就不辞而别,是其自己放弃休假的权利。但也有人说,年休假是不能放弃的权利。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仲裁我们会输吗?

乔蓓华法官回复: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其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加以规范,并对员工严重失职或隐私舞弊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戒。劳动者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还规定,劳动者的行为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劳动者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赔偿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作为客户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市场价格等因素自行选择卖家是其权利,未能与你公司最终签订合同是否小华主观恶意所为需要进行客观分析。当然,如经查实小华在职期间恶意将公司业务转给其他公司,对其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公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度或双方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至于提成,因其属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该报酬的支付应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只要你们有证据证明对此公司确有规定,且现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相信仲裁委员会会支持你们的观点。
至于未休年休假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容剥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以补偿的方式替代休假是无法实现休息目的时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且前提是确因经营需要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及劳动者认可。对于劳动者辞职的,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条例并未予以明确。实务操作中亦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条例规定,只有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才应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年休假是一种法定权利,无论是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该权利都不应受到贬损。对此,我们以为,劳动者辞职的原因多种多样,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对上述问题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而需分析具体情形综合判断。对涉及年休假问题的纠纷,目前我们处理的原则仍以保障休息权为先。小华决定辞职并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故其未享受年休假并非单位原因所致,要公司按其工资标准三倍支付其补偿款确有不合理之处。但小华应享受的带薪假期确实未享受亦应适当考虑。从你所述看,小华实际是在缺勤两个星期后才表达的辞职意愿,故从公平角度考虑,在其缺勤期间给予享受相应天数的年休假待遇,即按其可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支付相应天数工资较为合理。建议你们及时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并将自己的意见全面地向仲裁委员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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