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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猫腻有哪些陷阱你知道吗?

2015-11-07 11:41    发布者:赵竺安    回复:0    浏览: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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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猫腻有哪些陷阱你知道吗?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近一段时期以来,前来本报走访的不少读者,反映他们遭遇了“合同陷阱”。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专家眼里,其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企业不签劳动合同,承担被罚的后果。此一条款,使长期以来不签劳动合同的弊端得以消除。但是,也有企业利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强势地位,故意做假,以此侵犯劳动者权益。对此,广大职工群众和有关部门也要引起高度重视和防范。本期劳权特邀知名劳动法专家、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就相关劳动合同侵权问题进行解答。
陷阱一:空白合同
2014年初,张杰通过劳动力市场,受聘本市一家保洁公司,当上了一名清洁员。三个月后,公司通知所有后勤人员统一到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发给张杰的一式两份劳动合同是未填写内容的空白合同,人事主管只要求张杰在最后一页签名。
对此,张杰提出了疑问。公司解释,由于时间紧迫,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众多,合同中的内容由单位统一按照当时的工资待遇据实填写,让他放心。
张杰见其他人没有提出异议,自己如果“说三道四”,难免给公司留下不良印象,便在劳动合同上签名。公司回收劳动合同后,说填完内容会发给他一份,但一直未给他。
前不久,公司口头通知张杰,说他工作不努力不认真,企业不用他了,也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张杰不服,便把企业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哪知,开庭之时,企业拿出张杰签名的劳动合同,说双方当初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杰据理力争,说明劳动合同内容是公司私下填写的,自己根本不知情,并且,公司也没有给他一份。但由于他拿不出公司让他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证据,相反,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却有他的签名,最终,劳动仲裁没有支持他的请求。
张杰越想越窝囊,便到本报咨询,希望本报能给他支一招,能够在一审诉讼时反败为胜。律师解答:拒绝签订空白合同维护自身利益在劳动争议中,无论是社保的缴纳,还是拖欠工资,抑或工伤认定等,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当事双方的劳动关系,而要确定劳动关系,就要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因此,劳动合同可谓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命脉所在。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地加强追究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但是,仍有少数用人单位未从改善劳资关系的角度来自觉遵守法律,而是“花招”频出,以规避法律,逃避责任。其最主要的违法做法,就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其强势地位,制造种种借口和理由,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
所谓空白合同,就是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等内容不事先填写,却让劳动者在姓名处签名。而伴随着空白合同的违法行为,必然是不把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因为空白劳动合同一旦交给劳动者,其事后填写的内容必将引发争议。不把空白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违法企业的目的,就是在日后发生劳动争议时,想怎么填就怎么填,怎么有利企业就怎么做。因此,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把自己的合法权益交给了企业,任人宰割。
空白劳动合同填不得,从理论上来说,这是毫无疑问的事。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职工不签名,企业可能就以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为由,借机辞退。对此,劳动者要有心理准备,当然,劳动者实在怕丢饭碗,即便被迫无奈签了空白合同,也要及时索要,如果企业不给,那就证明日后企业肯定会做出不利于劳动者的事,与其日后被侵权而无法维护,倒不如趁早离开这种违法企业。如果企业提供了职工签名的空白合同,其填写的内容,与当初承诺职工或职工实际得到的不一样,比如,职工月实际拿到的工资是三千多元,但劳动合同上填写的,却是最低工资。碰到这种情况,职工必须立即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更整。如果企业不改,职工必须尽快诉之法律。
现实生活中,有些职工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到手的钱不少,管他怎么填。其实,这种行为不仅放纵了企业的违法,还对自己造成了伤害。拿加班费来说,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做了手脚,职工到手的加班费,有可能就会减少。如果劳动者日后诉之法律,由于劳动合同少填写了金额,劳动者就会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境地。
因此,拒绝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如果签订了,要求企业尽快发给自己一份,核对企业填写内容,发现与自己的待遇不一致时,立刻要求更改,这是劳动者保护自身利益的“护身法宝”。
具体到张杰的遭遇来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标准工时制职工与非全日制职工的不同权益,如果仅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杰确实打不赢官司。当然,补救的方式方法还是有的。因为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即满足的条件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工资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张杰只要找到相关证据,证明事实上他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5天,并且是按月发放工资,就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和张杰之间是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
陷阱二:阴阳合同
2014年6月份,小王与A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完成B项目的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小王每月7000元,薪资均为税后工资,A总公司每年应保障小王年薪不低于15万元及小王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内容。该《合作协议》签订后,A总公司提出,为了避税等,希望小王再与A分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小王同意后,与A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
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后,小王开始在A总公司工作,每月领到工资7000元。一年后,小王的全年收入不足15万元,他便以自己未足额领到工资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并提起劳动仲裁。
庭审中,A总公司提出,应该以《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为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的效力大于《合作协议》,同时主张小王和A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和A总公司无任何关系。小王对A总公司的说法提出异议,但不知自己能否打赢官司,便前来本报咨询。
律师解答:阴阳合同都要保留且要看实际履行
在劳动合同签订中,有些单位出于别有用心,往往会要求职工签订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就目前劳动争议中发生的阴阳合同看,一般有两种。
其一、“阳”合同约定的标准优于“阴”合同。签订此类劳动合同的,往往是急于找到工作的劳动者。企业与其签订的“阳”合同,往往是用来应对劳动部门监督检查,而实际是按标准远低于“阳”合同的“阴”合同履行。比如,“阳”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符合国家规定,但“阴”合同的工资标准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
其二、“阴”合同约定的标准高于“阳”合同,签订此类劳动合同的,往往是“利益兼得”的劳动者。以小王为例,他就有与企业合谋,少缴社保、偷逃税赋之嫌。
签订阴阳劳动合同,从根本上来说,是对职工权益的一种侵害。因为当事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对簿公堂,由于有两份内容不同的劳动合同存在,这就增加了搞清事实的难度。当然,从法律效力来说,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无法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当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劳动者要慎之又慎。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要求劳动者签订阴阳合同,劳动者要学会说“不”。如果因为现实中的种种原因,不得不签之,劳动者一定要记住,阴阳劳动合同必须都拿到手,以备秋后算账。如果劳动者手中只有一份合同,无论是“阴”是“阳”,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则只能以该份劳动合同为准了。
要判断阴阳劳动合同到底哪份为准,从劳动者角度来说,当然是紧紧抓住有利于自己的劳动合同,但法律是以事实为基准的,究竟以哪份劳动合同为准,还要看实际履行。
具体到小王这个案件来说,A总公司和A分公司非同一法律主体,小王与A总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合作协议》约定,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效力大于该协议。但该《合作协议》签订后,小王并未与A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而是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在A总公司开展工作,工资也是A总公司发放,小王与A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就此来说,小王还是有打赢官司可能的。
陷阱三:外文合同
2012年,郝先生经过严格的面试,进入本市一家外资企业担任总监一职,企业与他签订了一份英文劳动合同。由于工作认真负责,颇得外方常识,企业与其续签了一份无固定期外文劳动合同。今年初,外方高层换人,新来的外方总经理因为工作理念和操作方式,与郝先生发生了冲突。外方总经理以部门合并为由,要求郝先生走人。郝先生认为自己签订的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企业不能辞退他。
企业强行把他赶出门外,郝先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仲裁开庭时,由于郝先生提交的劳动合同是外文书写的,仲裁要求郝先生找专业公司翻译。面对高昂的翻译费用,郝先生不解:外文劳动合同国家没有明令禁止,为什么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打官司?
律师解答:法无禁止但最好同时签订中文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同时用外文书写。这意味着,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写成,这样便于中国员工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便于劳动争议处理部门根据劳动合同的内容解决纠纷。当然,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者国内企业聘请的外国专家等对中文不熟悉,也允许在劳动合同的中文版本外同时存在一个外文版本,比如英文版本、日文版本等等。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合同也可以仅用某种外文书写。
现实生活中,只签外文劳动合同的情形,恐怕有两种。其一、劳动者本人自恃精通外文,不惧只签外文劳动合同;其二、劳动者本人并不擅长外文,但企业只签外文劳动合同,为生存被迫签订。但不管何种情形,作为劳动者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只签外文劳动合同,劳动者最好提出同时再签订一份中文劳动合同,这样,就可以避免因语言之间的翻译不同而产生不一致,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劳动者也可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中文版本的劳动合同,否则可以拒绝签订。
如果劳动合同同时存在中文、外文两种版本,应该以哪一种版本的劳动合同为准呢?这也是有法可循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如果劳动者愿意接受签订外文版本的劳动合同,建议劳动者首先通读,看有没有不理解之处,如果有,有权要求对方翻译、解释,对于自己不能接受的地方进行商榷。在阅读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尤其要注意关于劳动时间、工资计算、工作地点、休假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发现有可能损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向对方提出修改的要求。如果合同内容与中国相关劳动法律冲突,您有权拒绝签订相关协议。
至于郝先生申请仲裁时,碰到仲裁部门要求其寻找专业翻译公司翻译外文劳动合同,这完全是符合法律程序的,郝先生应该接受。当然,他也可以提出,翻译费用由输掉官司的一方承担。
陷阱四:倒签合同
2014年10月12日,外来务工者小俞进入一家民营企业工作,担任仓库主管,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5月21日,公司与小俞补签了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小俞的月工资为2020元。
小俞认为工资太低,工作无发展前景,在公司处实际工作至2015年6月18日,从公司离职。稍后,小俞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认为,企业已经与他补签了劳动合同,不存在客观故意,不同意他的主张。
小俞前来本报咨询,想了解相关情况。
律师解答:拒绝倒签合同有利劳动者维权
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在开始时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过了一段时间后,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补签一份劳动合同,而且这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或包括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或不包括,从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企业补签的劳动合同不包括前段劳动者已经工作的期间,那么,在日后计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龄等时,劳动者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的时间无形之中就被缩短,劳动者应获得的权益就被赖掉了。如果企业补签的劳动合同包括前段劳动者已经工作的时间,看似职工权益没有损失,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企业倒签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或不满一年,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即便企业倒签劳动合同的期限覆盖了劳动者前段工作时间,劳动者只要有证据,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该有的权益。
企业使用劳动者,却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是对劳动者不信任,害怕签订了劳动合同“吃套”,辞退时要付出代价。二是通过倒签赖掉职工的工龄等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既然法律做出如此规定,企业要求倒签劳动合同,职工完全可以拒绝,并据此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具体到小俞这个案例,首先,小俞应该在企业提出倒签劳动合同时,表明自己的合法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小俞与单位倒签了劳动合同,也并不意味着他的合法权益的灭失,小俞只要有证据证明,他在2014年10月12日入职这家企业,企业是2015年5月21日与他补签的劳动合同,他就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的双倍工资。当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索赔,也是有一年时效的,过了时效仲裁就不会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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