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限定应聘者的学历,是否算是就业歧视?有哪些职业上对于应聘者的限定要求属于合理合法的?
答: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其中并未提到学历,因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限定应聘者学历的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除学历以外,用人单位对于某些特殊劳动者或者特殊岗位进行一定的条件限定也是合理合法的。比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对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限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于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龄进行限定;《劳动法》第七章也对女职工与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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