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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依法提前辞职遭企业刁难该怎么办?

2015-10-24 16:44    发布者:马永卿    回复:0    浏览: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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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依法提前辞职遭企业刁难该怎么办?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讲好的工资不兑现,临了辞职又遭刁难。日前在一家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张先生向记者大倒苦水。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原在一家企业工作得好好的,经不住隔壁一家公司老板忽悠而跳槽过去。因为他们承诺“每年会增加20%的工资”,这让原本工资不是很高的他十分心动。然而工作了一年多,所谓的“增加工资”根本没兑现。去询问,人事部一会说效益不好暂不考虑,一会又说年底可以考虑多发点奖金加以弥补。这样一来一去双方弄得有些不愉快,如此毫无信用的单位让张先生萌生离职的念头。
见张先生胆敢炒公司鱿鱼,老板很是不悦,面对递交辞呈的他,老板说必须再干满一个月后才能走人,否则将作旷工处理。张先生表示,干满30天是他的义务,他能够继续工作到期满。但几天后,人事部又突然通知他移交,并称移交后他就可以走人了。张先生提出,让他不用干满30天,是否可以出一张书面通知给他?否则万一说他没有提前30天、要算旷工怎么办?但人事不同意。还说你一定要干满30天也可以,但目前的岗位不能干了,因为工作都已经移交了,要干只能去当门卫。而且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只能按门卫标准发放。这下张先生不答应了。门卫和财务的工资可相差好几千呢!
张先生向记者表示,目前他走也不是留也不是,希望记者给支支招。对此,上海公誉律师事务所吴翟律师指出,现在因为职工炒单位鱿鱼而招致单位不满的不在少数,主要表现在办理手续上刁难,甚至不承认收到辞职报告,同时克扣工资奖金、业务提成等。目前张先生的担心并非多余。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职工辞职一般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在张先生愿意履行30天义务,若单位不要他继续工作下去,应该出具相应凭证,否则万一单位赖账职工就有口说不清了。这样工资奖金泡汤不算,可能还要承担其他相应的赔偿,对此职工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其次,工作移交是应单位的要求,而非职工本人不愿意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不能剥夺职工的劳动权利,更不能以此作为不发或克扣工资的理由。最后,在提前30天的日子里,职工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非劳动关系已经终结,在这个阶段调动职工岗位和降低职工报酬,也必须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情形,否则单位无权单方面强制变更。
吴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须全面切实履行,在职工辞职阶段也是如此,任何擅自毁约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对于辞职员工,企业应该大度,不要搞小动作,一旦败诉得不偿失。若希望留住职工的,那各方面的工作应该做在前面,营造出和谐氛围。现在职工去意已决,就应该依法依规办理离职手续。即使最后阶段需要变更和调整岗位的,也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如果单位放弃权利,即不要职工提前30天义务的,也应该出具证明,让职工走得安心,避免无谓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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