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董先生来信反映:我是一家小型超市的业主,为了节约成本、创造最大效益,员工都是身兼数职,我自己也事事亲力亲为。当然,对于辛勤付出的员工,我也是记他们情的,逢年过节都有红包,员工家里有什么困难,我也是能帮就帮。但是上个月,员工老倪却和我们单位打起了官司,让我非常失落。老倪是安徽人,经朋友介绍来我们这里工作。他进来的时候说家在农村,家里又有老人孩子要抚养,他不怕吃苦,希望多安排点工作,多赚点钱。我也蛮同情他的,就让其担任理货员,节假日加班都给足了加班费。因为我们有一间小值班室,有床可以睡觉,我就把晚上值班的工作也交给了他,这样他既可以拿一笔值班补贴,又不用另外花钱租房。老倪开始也蛮感激的,工作很卖力。但今年年初其碰到几个同乡后,开始变了。他总是抱怨收入太低、工作太辛苦。前两个月老倪没提前打招呼就走了,据说是找到了一份新工作。我想人总是要往高处走的,所以也没计较,但没想到他不知在谁唆使下居然去申请仲裁,称单位安排其晚上值班没有支付其加班费且社会保险费也没有足额缴纳,所以被迫辞职,要求我们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值班我们已给了补贴,社会保险费我也是按政策缴的,我没想到自己好心没好报,反被咬一口。请问,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这补偿金我该付吗?
乔蓓华法官回复: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强迫劳动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条款是用人单位存有过错情况下法律赋予劳动者行使的特别解除权。而法律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诚信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恶意不缴社会保险,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老倪辞职后要求你们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之一是单位未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那么单位安排值班是否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呢?对此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统一的意见是,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原工作,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要求单位提供加班待遇的,不应予以支持。但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有约定或有惯例的,可遵照执行。老倪值班的情形即属于上述无须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故其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老倪的第二个理由是你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劳动者辞职但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之一是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问题成因复杂,且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是变动且滞后的,加之该条规定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中的新规定,故在实际适用中掌握较为严格,仅限于用人单位在2008年后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情形,且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主观恶意。按你所述,单位为老倪缴纳过社会保险,只是老倪认为数额不足,这其中可能存在双方对缴费基数认识的不同。是否足额缴纳,你们双方可咨询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如果确实少缴了,单位应当补缴。但未足额缴纳社保并非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老倪以此为由要求你们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没有依据的,你不用过于担心。和谐的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努力。给予员工必要的关爱是凝聚人心、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许多企业成功的秘诀之一,希望你们不要以偏概全,和老倪解释清楚,相信问题能够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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