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交“孝顺金”,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交“孝顺金”并无法律依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因此,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以上四种情况下代扣员工的工资,“孝顺金”显然不在此列。工资是员工通过劳动获得的报酬,属于私有财产,员工对此有绝对的处分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处分员工的工资。案例中的公司将员工的工资代扣后作为“孝顺金”直接打入员工父母的账户,并且给予额外补贴。此种做法从表面看,对于员工的家庭并未造成任何损失反而可以获得一定的额外补贴,也顺应了社会所倡导的尽善尽孝的传统美德。但是,此种做法实质上却侵犯了员工对于自己工资的处分权,公司有利用自身强势地位迫使员工服从之嫌。
当然,由于员工对于自己的工资有绝对处分权,所以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此种做法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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