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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煤欠费纳入信用记录合理吗?

2015-10-18 00:00    发布者:解放日报    回复:0    浏览: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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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煤欠费纳入信用记录合理吗?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欠缴水电煤和物业费等信息,是否该纳入公共信用平台?查询他人信息是否须授权?昨天,市法制办举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针对草案中“公共信用信息”定义和归集范围、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权限、联动奖惩等公众较为关心、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16位听证代表进行了听证。
欠缴水电煤费要不要纳入平台
欠缴水电煤和物业管理费、逃票等信息,是否该纳入市信用平台?
不少听证代表表示赞同,乔保强代表说,公共资源的缴费信息可以反映公民和法人的信用状况,应当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杨晔代表赞同将欠费信息纳入公共平台,他认为,关键是欠费信息的定义以及哪个环节纳入,比如从行为发生到法院裁决再到执行阶段,具体哪个节点的信息作为欠费信息纳入,立法部门要把握好。楼月盛代表认为,公共事业单位与自然人、法人之间也是契约关系,当事人不履约就应该被纳入归集范围。
但也有不少听证代表认为,应当区分情形、区别对待。谢宗敏代表提出忧虑,履约类欠费等信息更多是商业行为,法律已提供追索途径,公用事业单位是强势主体,如果将该类信息纳入平台,公用事业单位或更加强势。
“对于欠费的类型应该予以区别。”在龙怡代表看来,偶尔的欠费,并经过催收后缴纳费用,不应该记入;对于欠费并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应该记入。另外,对于负面信息的五年记录期限,也应当针对不同的类型予以区分。
张春景代表建议,欠费要给老百姓自查自纠的时间,安排一个过渡期。王华代表认为,负面信息的纳入应当审慎。
有听证人提问:信用与诚信是不是一回事?“不应当把与信用无关的道德信息纳入平台。”马永健代表认为,信用的信息,主要用于银行信贷等领域,应当与道德领域区分。他提到,从香港、新加坡的规定来看,欠费并没有纳入信用平台,而是通过高额罚款来解决。“在大数据时代,必须对能归集的信息进行限定,否则,每个人都没有隐私可言。”
每年两次免费查询是否太少
按照办法(草案)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自身信息无限制,查询他人信息须授权,行政机关为履行公共职能可以查询所有信息。这些规定是否必要、可行?
“授权是对信息主体权利的保护。”不少代表表示赞同。乔保强代表认为,对行政机构查询也应有限制,要与其行政职责相适应,不能过度使用。张春景代表提出,“我建议要有个标准,如负面清单,区分哪些是公共可查询的,哪些是公共不能查询的。”
对于草案第十五条中关于个人每年两次免费查询的规定,龙怡代表认为,应当不加次数限制,这样每个人可以随时查询。
“两次免费查询的机会太少,因为今后市场交易中可能涉及大量的信用查询。”马永健说。
王军代表对两次免费查询后第三次查询的收费感到疑惑,“收费的规定应该细化,明示收费的项目、标准、预算等,可以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于喆代表提出,行政机关查询个人信息也需要授权,除了法律规定外,个人信息查询都需要授权。
崇明商家网表示:水电费作为征信有所不妥,如今上海地区电费迟纳金非常之高,尤其商业用电,除了迟纳金外,还要满3月便停电,从历史来看,缴纳水电煤欠费的情况少之又少,而通常迟纳是因为工作或时间上的疏忽,而多数不是一个人的诚信问题,所以征信不征信并不符合信用等级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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