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昨天修订通过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修订后的条例对散发商业性宣传品、设摊经营、占道经营等行为由全面禁止变为了“重点区域禁止”,体现了城市精细化管理需求。
修订后的《条例》共五章六十八条。修订后的《条例》更注重精准施策,对禁止性规范,合理平衡禁止范围,避免简单化“一禁了之”。
比如,对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的行为,以前是全面禁止,《条例》则修改为在主要道路、景观区域、商业集中区域、交通集散点、轨道交通站点以及市绿化市容部门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禁止,由全面禁止变成了重点区域的禁止。
再比如,对设摊经营、占道经营,以前也是全面禁止,《条例》则在规定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兜售物品的同时,明确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设摊经营、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经营活动,较好平衡了市容管理需要与关注民生需求的关系。
《条例》对义务性规范,严格把握义务设定的适当性,保障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落地。
比如,对破墙透绿,强调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按照规划要求有序推进。现有围墙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逐步予以改建,并明确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有特定保护要求的除外。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条例》对相关管理措施进行必要调整。比如,《条例》根据“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的要求。
将户外设施管理模式由原来“全领域许可”模式调整为“许可+备案”的分类管理模式:
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其他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还有部分户外招牌继续实施许可管理;
对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在设置前分别报区绿化市容部门、街镇备案,实施备案管理。
《条例》设置专章,对进一步提升市容环境卫生共治、共享水平作了规定:
一是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规定相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标准等工作中,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二是鼓励公众通过各种方式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自我管理,并通过市容环境质量评价、市民满意度评价指标、市民巡访制度等,加强社会监督等。
此外,《条例》还对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举措、相关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方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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