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曝光部分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涉及“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加价出售商品”等违法行为。
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诚信经营意识,加强价格自律管理,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案例一:某超市哄抬价格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举报对某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上海青”销售价格由之前的7.98元/500克上调为15.98元/500g,其进销差价率高于2022年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销售的最高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二:某食品店哄抬价格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举报对某食品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该店于2022年3月30日以40元/包的价格销售相关面类食品,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其进销差价率高于2022年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销售的最高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三:王某未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日前对王某在曲阳菜市场的摊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已阅读市场内张贴的《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且知晓销售的产品应当明码标价的前提下,仍然未明码标价销售黄瓜、芸豆、豇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店未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店销售胡萝卜时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肖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市场监管部门接举报线索对肖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现场价格公示牌上标示丝瓜的价格为11.8元/斤,而在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销价为13元/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六:上海金大碗餐饮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
4月1日,接举报反映上海金大碗餐饮有限公司存在收取高额配送费、赚取不正当收入的违法经营行为。经查,当事人在静安区安远路135号底层经营店招为“家常菜馆”的饭店,并在网络平台开设同店招的线上店铺,经营外送餐食服务。
当事人从2022年3月31日17时18分开始至2022年4月1日17时20分,人为将平均每单8元的配送费大幅调高至每单50元--100元不等,配送费最高涨幅高达10倍以上。
在此期间,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共完成115笔配送订单,违法所得共计7466.2元。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已督促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且情节较为恶劣,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的5倍罚款,计人民币37331元整,并责令停业整顿。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价格监管,动态调整监管重点,加强价格巡查检查、政策宣传和提醒告诫,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确保市场价格秩序平稳。同时,发现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