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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直播翻车,化妆品电商经营者需实名登记

2022-02-14 00:30    发布者:上海崇明    回复:0    浏览: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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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21年,各种直播带货的翻车事件,让网红主播们在消费者中的信任度下降。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21年,各种直播带货的翻车事件,让网红主播们在消费者中的信任度下降。


因此,在2022年,直播带货平台审核将更加严格,随着《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化妆品类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承担起哪些相应的责任呢?

化妆品电商平台必备,监管新规一图读懂!


此处@化妆品电商从业人员,下面一起认真学习下吧!

化妆品类电商平台法律责任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电子商务平台相关责任(第四十四到第四十八条):

1、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2、第四十五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入驻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要求其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3、第四十六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平台内化妆品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加强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相关法规知识宣传。鼓励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抽样检验。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发现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的,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此条明确平台由省监管)

4、第四十七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的,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因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工作需要,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提供相关信息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5、第四十八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一)因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二)因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因涉嫌化妆品质量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且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暂停向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向其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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