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李来信反映:我与单位产生了劳动争议,目前正对簿公堂,其中有一项请求是责令单位支付未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结果未获得支持,理由是超过时效。但我明明离开单位才两三个月,怎么能算超过时效呢?根据仲裁时效的规定,不是有一年吗?希望你能介绍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老马答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问题,于1994年8月16日致江苏省劳动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理解的请示”(苏劳仲〔1994〕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而两倍工资并非是劳动报酬,而是基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公司的惩罚,由此可见,职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日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