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了,年休假就没有补偿了吗?不能折算吗?市人社局表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案例:辰辰是一家广告公司的商务主管。上月底,由于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提出不再与其续签。在结算各类工资和经济补偿时,辰辰提出,今年有10天的年休假,年初休了3天,还没有休完,是否应给予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公司表示,没有休完就视为自动放弃了。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假设案例中辰辰今年有10天的年休假。今年11月30日从公司离职时,按照上述折算方法:
本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为:(334÷365)×10≈9.2天,即9天。
对于这离职前应休的6天年休假,未休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离职前安排休完,如果因工作交接等原因单位无法安排休完的,单位需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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