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司法是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职责。10月28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展第五届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环境司法研讨会,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上海崇明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五年来,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3163件,审结3139件。这些案件主要有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刑事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案件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而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上海崇明法院也积极创新探索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
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被判刑
五年来,上海崇明法院依法审结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53件。审结的53件案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39件,占比73.58%,非法狩猎犯罪案件11件,占比20.75%,该两类案件占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结案数的九成以上。
其中,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院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中华鲟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称为水生物中的活化石。近年来中华鲟数量急剧下降,目前,长江流域的野生环境中仅剩不到500尾中华鲟。上海长江口中华鲟湿地自然保护区是世界上最大的河口湿地之一,也是中华鲟的重要栖息地。
2019年8月6日,邢某某驾驶自购渔船从江苏省启东市连兴港出发,在没有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行至上海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使用机轮劈水网进行拖网捕捞,捕获中华鲟活体一尾及花鲢、鲈鱼若干。后邢某某将上述渔获物放入冰柜,导致中华鲟活体死亡。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邢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邢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邢某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考虑被告人邢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其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邢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邢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在案的中华鲟一尾、拖网一张,予以没收;
邢某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邢某某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查确认。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劳务代偿”让狩猎鸟类者投入生态养护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磋商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或者其指定、委托的部门担任,修复方式也一般以金钱赔偿为主。但在2021年,上海崇明法院在一起非法狩猎案中,首次以“劳务代偿”作为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施某伙同陆某、李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至上海市崇明区新村界河水闸、长征农场老滧河附近的藕塘、新海农场养殖场等地持枪猎捕野生鸟类51只,后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认定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十五日。
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施某与他人非法狩猎造成的生物资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400元,其中受损鸟类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9100元,恢复费用为人民币57300元。
2021年7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磋商主体与施某就生态损害赔偿经磋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施某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责任,其中货币赔偿共计人民币34000元,生态养护工作、公益宣传活动劳务代偿共计6个月;
施某承诺积极履行协议约定,今后遵纪守法,积极保护生态环境,不再参与和实施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施某承担鉴定费用人民币3125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与施某共同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内容公告三十日,且在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书面异议意见。公告期满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并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与施某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
民事裁定作出后,施某主动履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案件审结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定期开展案件回访,到当地人民政府了解施某的日常劳务履行情况,并赴现场监督查看,对劳务代偿工作进行实时监督,真正落实生态修复的目的。
积极探索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
据悉,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上海崇明法院积极探索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
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中,除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求其承担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专项用于增殖放流活动,促进水域生态及时修复。
如垃圾非法填埋案件中,要求违规处理垃圾的单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将原址填埋的垃圾自行清理回收,并对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
又如非法狩猎犯罪案件中,对于缺乏金钱赔偿能力的被告人,通过“以劳代偿”方式要求其进行生态环境公益劳动,包括巡护拆鸟网、河道养护、林业养护等,实现教育与惩治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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