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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任期内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2015-10-10 13:12    发布者:王余婷    回复:0    浏览: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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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任期内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汪女士于2006年12月21日进入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工作,担任生产主管一职。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日期截至2014年12月20日。
2012年3月13日,在化工公司工会改选中,汪女士被选举为新一届工会主席,并上报上级总工会。3月18日,上级总工会批复同意化工公司工会委员会由汪女士等3人组成,汪女士任工会主席,本届工会任期5年。
2014年,由于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化工公司的经营出现严重困难。2014年11月,化工公司决定将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减至7人。化工公司考虑到生产车间的人员较少,汪女士所担任的生产主管一职也没有存在的必要性,正好汪女士的劳动合同将于12月份到期。
2014年12月15日,化工公司通过快递形式向汪女士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因汪女士的劳动合同将于2014年12月20日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0日,化工公司终止了汪女士的劳动合同,并办理了退工手续。
汪女士认为,化工公司在其工会主席任职期内终止劳动合同违法,于是,她向化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化工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万余元。
裁判结果:本案经过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化工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向汪女士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万余元。
律师点评: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本案主要涉及企业工会主席的劳动保护,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情形、赔偿金的工作年限起算等问题,希望通过此案的点评,对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有较为全面的了解,避免因违法终止行为而付出惨痛代价。
一、劳动合同期满出现法定顺延情形的,应顺延到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为了对部分具有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进行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5条对劳动合同期满后的劳动合同终止作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的,如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而不能直接终止(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根据《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工会法》该条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汪女士系非专职工会主席,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任职期间也无严重违纪情形,其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20日期满,而工会主席的任期至2017年3月,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情形,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至任期期满。化工公司没有延长其劳动合同期限而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
二、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赔偿金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如果汪女士属于劳动合同期满合法终止的,化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化工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12月21日起计算,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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