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休了长病假,能否享受当年度法定带薪年休假?市人社局说,为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已休带薪事假或长病假员工,根据当年度休年休假情况,不再享受当年度或下年度的年休假。
案例简介
2018年1月1日,王某与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12月31日。因王某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故公司给予王某每年5天法定带薪年假。2020年3月,王某因腰椎盘突出向公司申请病休2个半月。
2020年12月1日,公司提前通知王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王某则于次日向公司申请2020年度法定带薪年休假,但公司回复因王某病休时间过长,故对于其申请不予批准。
双方合同到期后,公司向王某依法支付了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双方仍对年休假事宜存有争议,故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度5天应休未休年假的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之相关规定,因王某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且其于2020年度申请病休的累计时间超过2个月以上,故王某不再享受2020年度法定带薪年休假。因此,王某要求支付2020年度法定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系于法无据,仲裁委驳回其该项请求。
案例评析
法定带薪年休假与病假是两种不同类型且相互独立的法定假期。概念上,年休假是指员工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可享受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而病假是指员工非因工负伤时,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其一定期限的医疗期。
行使上,年休假可以通过员工申请并经过公司同意而实施,也可以由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自主安排。而病假的行使权在于员工,员工在确有生病事实的前提下,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申请病假,公司应当予以批准。
虽然年休假与病假是独立存在的,但两者之间因法律规定又存在某种关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由此可见,为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已休带薪事假或长病假员工,根据当年度休年休假情况,不再享受当年度或下年度的年休假。本案中的王某当年度存在长病假之情形,故公司可依照上述规定处理本案。
此外,虽然年休假与病假是独立存在的,但两者之间在申请时仍会发生冲突。
还是以本案为例,员工王某2020年期间若不存在上述长病假的情形,公司在合同到期前安排王某休2020年带薪年休假,但王某此时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病假证明。
那么,当公司的年休假安排与员工真实有效的病假申请发生冲突时,公司应当按照年休假处理还是应当按照病假处理呢?
法律上对此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但回归到病假的概念和行使上,因病假是员工因病而不能工作产生的假期,作为员工的法定待遇,其适用条件具有不可控制性,公司不能强迫员工在病假期间劳动。
病假的行使权取决于员工,公司不能故意不批员工真实有效的病假申请,只要员工在请假手续的流程上没有过错。因此,公司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年休假代替病假,是变相地剥夺了员工请病假的权利。
所以不管是什么假期,公司都无权代替员工就休假种类做出相应选择。
在实践中,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有类似于“请病假之前必须先休完当年的年休假”之规定,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约定。
在我国的劳动法中,因为两个假期的薪酬计算方式也完全不同,所以强行要求重叠或者优先执行,势必会侵犯到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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