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与原公司签订涉竞业限制条款协议,到期后再到与之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就业,应聘者是否涉嫌违约?原公司是否有权追偿?这个案例可以作为参考↓
2018年,小沈进入A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中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其在2年内不得到竞争公司任职,A公司会按月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若其违反协议,须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去年底,小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再续签,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补偿金。最近,小沈应聘进入B公司作销售,A公司提出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问:小沈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
需支付违约金吗?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双方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此期间,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综上,小沈与A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保密协议并据此做的约定是合法的,若其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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