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搬家时发现养了10几年的宠物狗年事已高,遂将遗弃在东方路龙阳路附近一花园内,最终导致这条狗疑似被车辆撞击受伤、骨盆骨折。
近期,浦东警方查处了上海首例养犬人遗弃犬只案。浦东警方根据养犬登记信息找到了这名被遗弃犬只的主人,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其处以罚款500元,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7月28日上午,在东方路龙阳路路口有热心市民发现一只走失家犬,且有受伤的痕迹,疑似被车辆撞击过。经宠物医院救冶,该犬只骨盆骨折,患有老年犬的基础病。
为使家犬得到切实的关爱和照顾,爱狗人士向浦东公安分局潍坊新村派出所寻求帮助。
接报后,民警立即通过信息系统查阅犬只资料。经查,该犬只于2011年7月27日在潍坊新村派出所登记办理养犬登记证,登记住址为辖区内一处公房,并于当年接种防疫疫苗,此后再无办理养犬登记证的记录。
于是,民警通过电话联系该犬只主人吴某,告知其该犬只目前情况,通知其尽快将犬只认领回家。但吴某表示其早已搬迁至南码头街道辖区,由于此犬年事已高,遂弃养。
针对上述情况 ,潍坊新村派出所在治安支队指导下,于7月30日下午会同南码头路派出所前往吴某现居住地就其弃养犬只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口头传唤。
经询问,吴某如实供述其于7月29日上午9时许将饲养的黄色小型杂交犬遗弃在东方路龙阳路附近一花园内。后该犬只在浦东新区仁济医院门口被路人发现并运至宠物医院救治。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浦东公安对吴某处以罚款500元,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随意遗弃饲养的犬只,遗弃猫、犬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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