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近日上海崇明政府官微发布了这么一篇投诉文章,称崇明区消保委很好的处理了一起电动车自燃的消费投诉:买的电动自行车骑了一年出头就自燃,消费者该如何要求赔偿,商家又要怎么处理呢?这起发生在崇明的真实案例,很好的化解了商户与消费者的矛盾,原文如下:
2018年3月,消费者朱先生在崇明长兴镇某电动车销售店花了2300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拆叠式电动自行车,有发票、合格证和保修卡,2019年5月31日晚,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发生自燃,还好发现及时,未造成火灾事故,但电动自行车烧得面目全非,已无修复价值。朱先生第一时间与电动车销售店联系,要求店家给予赔偿,店家则称要联系经销商及厂家,一直不予处理,朱先生投诉到区消保委,要求帮助调解。
崇明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调解。店家称该电动自行车确为该店销售,并已通报经销商及厂家,但与消费者的赔偿事宜一直达不成一致。经销商及厂家同意给予消费者退换一辆新车,但因厂家已停止同款式的车生产,只能给予调换另一款式,但车价为每辆2980元,厂家要求消费者补差价680元,并加上快递费。
经消保委与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最后,厂家表示要求消费者支付600元费用,消费者表示接受,双方取得了和解。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小编提醒:如果遇到类似产品质量的问题,一定要记住以下法条,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自燃的车辆,都能要求商家赔偿吗?
崇明商家网表示:双方能通过消保委的协商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是最好的完美解决之道,表示乐见。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自燃的车辆,都能要求商家赔偿吗?”这样的维权定义并不乐观,消保委起的作用是调解工作,所以并不代表所有人一定能通过投诉来获得如此完美解决的法律问题。
因为产品自燃的问题有很多原因,尤其是电瓶车经常可能带雨骑行、充电潮湿环境、乱用别的大功率充电器、充电几天忘了拔...等等原因,都是很有可能的,而且车辆是否在保修期内(目前国家实行的三包协议也只是1年),不同商家和厂家与客户之间的三者销售协议(部分厂家对重要部件进行2-3年的保修)也有所不同,换句话说:消费者要证明被自燃的车辆非自己的人为疏忽,又或证明是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还是很难有证据的。
所以不能单独从消费者角度去看待问题,就一定要求店铺去赔偿消费者,那要是自己摔坏了车辆,又觉得不完美了,然后自行烧毁车辆进行索赔,从而获得新车,那么这样的不诚信行为似乎就很容易钻空了。
本着诚信友善的经营和消费原则,购买时认准可靠的品牌,了解电瓶车至少3-5年寿命的特性,买车时了解清楚是否能协商有2-3年的保修原则和销售约定,就能更好的解决此类问题,消保委才能有利的帮你去调解。
站在厂家角度去看:真的是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车辆自燃,那么厂家是应该对这一个问题去做修正,完善好自己的产品技术。
站在商家角度去看:愿意通过补差价,重新换车,这个方法是值得更多商家学习和借鉴的,同时也算是诚信的,也希望不损失一名老客户。
作为消费者,我们不能无理取闹的去寻找矛盾,吵了之后难道后续服务商家会对你格外客气?作为商家,找出一条很好的解决方法也是一种很好的获客经验,增加未来的销量。
作为不同身份的你,又是怎么看的呢?留下您的观点,让我们一起思想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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