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刘女士2017年1月1日受聘于一家集团公司,担任财务部科员。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前两年,刘女士均拿到了6万元年终奖,但去年底由于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
前几天,刘女士从同事处了解到,企业发放了年终奖。刘女士特地查阅了该集团公司印制的《员工手册》,发现第三章第四部分薪酬发放的第三条规定:“年终奖金的部分,视员工当年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及总成本费用(含税额)的控制情况,通过考核后计发。”于是刘女士向该集团公司主张年终奖。
不料,该集团公司对刘女士的诉求不理不睬,并认为:她没有参与考核,根据规定没有资格享受年终奖。
刘女士说,没有参与考核,是企业没对她考核,并非她主观自愿造成的,企业这种“赖账”的做法对吗?
专家观点:企业做法确实是在“赖账”
董兆华认为,企业的做法确实是一种“老赖”的行为,也是一种不讲诚实信用的行为,应该受到新闻舆论的谴责。
就刘女士提供的该集团公司印制的《员工手册》看,年终奖金的发放,企业约定了3个要点,其一、员工完成了经营任务;其二、需企业控制了总成本;其三、考核。这3个要点并没有将“发放年终奖金时,员工必须在册”这一时间节点要素列入。
逐一对照,只要员工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第一要点就算达成。至于企业是否控制了总成本,作为普通员工,根本无从知晓,但同事拿到年终奖金,那么第二要点也可视为成立。第三要点是考核,考核是用人单位实施的经营管理手段,主动权在企业一方,刘女士只能被动接受,如果企业不对她考核,那就是企业放弃了这一权利。据此,刘女士已经具备了领取年终奖金的全部条件,企业应该向她支付年终奖。
董兆华还进一步分析,此案如果打官司的话,由于年终奖金并不是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其举证责任当在刘女士。刘女士可以通过提交《员工手册》和往年拿到年终奖金的证据,以此佐证该用人单位存在发放年终奖的惯例。至于刘女士有没有资格获得、应得数额,因为年终奖金也是属于工资的一种形式,其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以刘女士未参与考核为由反驳,那么该证据既反证了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金的事实,也证明了刘女士未参与考核的原因所在。因此,刘女士胜诉的概率是极大的。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