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王小姐几年前受聘于一家金融企业,担任营销员一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每年对全体在职职工发放一次年终奖,发放时间为翌年春节前的一个月,年终奖发放多少,以个人业绩考核为准。
去年初,该用人单位推出的一款金融产品未受到市场青睐,影响到营销部门业绩,但王小姐通过努力和朋友帮忙,还是完成了业绩指标。
时至去年8月,企业的上级部门为整合业务,砍掉了她所在的用人单位的营销部门。由于她与企业就变更劳动合同产生了分歧,导致其离职。
今年初,她听说这家金融企业给员工发放了年终奖,她去索要时,企业以她辞职为由,不予发放。她问:企业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专家观点:企业应该看到员工的贡献
曾云鹏认为,年终奖发放,虽然企业拥有自主管理权,但权利不能滥用,更不能“自说自话”,应该结合各方面的因素和要素予以综合考量。
企业规定,发放年终奖时,该名员工必须在册。单纯来看这个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不悖。但是,年终奖并非是当月的奖金,而是员工一年辛辛苦苦工作换来的,是对员工一年来工作业绩的回报,也是对员工整年工作的激励。因此,仅以发放年终奖时,员工在册不在册为由,就决定发放与否,情理上肯定说不过去。换句话说,一个入职才一个月的员工,由于“在册”,就能获得相应的年终奖,而一个老员工干了8个月,却因发放年终奖时“不在册”,就一分未得。这样的做法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还有,员工离职,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员工因个人意愿自行跳槽,或因职工重大过失、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导致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年终奖发放日之前结束。那么,由于提前离开用人单位系劳动者个人因素造成,劳动者显然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
但是,王小姐的离职是因为部门取消造成的,也就是说,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王小姐才离职的,具有极大的被动性。因此,在发放年终奖时,企业应该结合王小姐的离职原因、履职时间、个人绩效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而不能不问情由,“一棍子打死”。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各种方式阻止年终奖发放给“看不顺眼”的职工。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形,法律部门应该视其发放条件已成立,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年终奖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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