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张先生来信:我是一家私企的副总,签有劳动合同,月薪为2.5万元,年底再根据业务考核提成。三年来相安无事,但最近起了纠纷。老板让我自己走人,说适当给点补偿。我起初也愿意,但提出年底考核这一块是大头,希望他能考虑一并补偿。老板只肯给2万元了断,其他免谈。我当然不答应,结果老板罗织罪名将我辞退了。目前我和企业对簿公堂,但审判人员却劝我拿钱走人,不支持恢复我劳动关系。为什么呢?请问劳动法有这样的规定吗?
老马回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这里,法律给了职工选择:要么拿双倍赔偿走人;要么继续履行合同。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情况有所变化,也引发了一定争议,尤其在一些高管或高收入人群中颇有异议。
本市法院《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规定,劳动劳动者提出恢复劳动关系诉请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经审查发现劳动合同客观上已不能继续履行,如原劳动岗位已不存在等,可直接判决给予补偿,不宜判决恢复劳动关系。(二)劳动合同客观上能履行,但用人单位拒绝履行的,法官可询问劳动者是否愿意变更诉请,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劳动者坚持不变更的,法官应向其说明恢复劳动关系存在无法强制执行的风险,并询问劳动者在无法强制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是否愿意增加诉请,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工资报酬;若劳动者仍坚持诉请的,经告知风险并记明笔录后,可判决恢复劳动关系。(三)劳动者申请执行恢复劳动关系判决的,立案部门一般可予立案。执行部门通过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的配合、对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施司法强制措施等方式,促使用人单位主动履行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确实难以执行的,可通过释明等方式,引导劳动者另行起诉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补偿,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等。
法院如此操作主要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并避免今后矛盾的再一次爆发,初衷是好的,希望你对此有所了解,客观分析现状,把握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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