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孙女士来信咨询:2010年5月,我向房产置业公司购买了两套房屋,全额付清房款。由于该房屋超高1.5米,环评不合格。另外,消防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故至今未能实际居住。现在,该房产置业公司被其他债主要求查封,并已经清产核资进入破产程序。我购买的房屋也要被清产核资平均分配吗?
张律师回复: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分析如下:
首先,你与该家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已经支付了全款,那么该《商品房卖买合同》已经进入了网签登记。故你的房屋不可抵押、不可买卖。根据合约权属已经属于是你的了。
其次,你所购买的房屋虽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客观上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条件,但并非是你自身的原因导致,故不是你的过错。导致房屋至今无法办理登记手续也不是你的过错。
最后,你一定要确认你的的房屋是否已被查封。《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买受人的民事权益符合上述四个要件,即可排除申请执行人对案涉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即使有查封的事实出现,你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查封。如果没有被查封,那么,本次的清产核资与你所购买的房屋是没有直接的关系的。
根据你所陈述的事实及法律之规定,本人认为:法院经过审查不会查封你已购买的房产。既然没有查封你的房屋事实,那么你的房屋就不会有进入清楚核资的程序,当然也就不会产生债权人平均分配的事实。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以来本所进一步探讨。
(案例有删增,请勿对号入座,一家之言,仅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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