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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体检哪些疾病涉平等就业权能否不录用?

2019-10-30 14:39    发布者:周斌    回复:0    浏览: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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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据媒体报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称“被检测”了HIV(艾滋病病毒),刘元(化名)一纸诉状将贵州茅台酱香酒营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据媒体报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称“被检测”了HIV(艾滋病病毒),刘元(化名)一纸诉状将贵州茅台酱香酒营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今年5月,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茅台酱香酒营销有限公司”发布招聘公告。他在报名通过酱香酒公司组织的资格初审、招聘考试、面试后与其他一同通过的人到茅台职工医院统一参加了体检。

但体检后的6月24日,酱香酒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告诉刘元,体检结果“异常”。6月28日,录用名单公布,刘元落选。7月10日,刘元与酱香酒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一同到贵州仁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检HIV抗体。他这才知道茅台职工医院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对他的血样做了HIV抗体检测,否则不可能复检只检查这一项。另刘元提供的一份酱香酒公司体检通知显示,招聘体检标准按照《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招录用工体检标准(试行)》执行,该标准第十八条指出,检测发现有“艾滋病”为不合格。

刘元称,此后他与酱香酒公司人事部多次就此问题沟通,均被告知无法录用。“他们顾虑这个病如果传开,会影响公司形象,也可能造成员工恐慌。”刘元认为,酱香酒公司委托体检的茅台职工医院对他人血样进行检测,违反了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制度,在体检试行标准中明确拒绝录用艾滋病者,违反平等就业权。

10月16日上午,仁怀市人民法院立案并出具了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诉状中,刘元诉请法院判决确认酱香酒公司侵犯他的平等就业权;判令酱香酒公司排除妨害,依法录用他;向他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赔偿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成本约4万元等。

关注一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

常规的入职体检有助于用人单位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也有助于员工对自己身体状况的了解。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依法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高等受到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工作履历、学历背景、身体状况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入职体检时,劳动者体检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不是由用人单位随意决定。

从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到2019年2月22日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反映了国家越来越重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特别需注意的是,在入职体检中,国家有关方面对于艾滋病、孕检、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等三种项目的检查是划了红线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般的职业在入职时不检测HIV抗体,如果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检测HIV抗体,劳动者有权拒绝。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还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除了行政处罚外,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案例】四川一青年谢鹏(化名)因在新公司的入职体检中查出HIV-1抗体阳性,被以“体检不合格”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小谢向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内江六医院、内江市市中区疾控中心、内江市疾控中心的起诉状。2017年7月23日,法院立案。小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其书面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维护隐私权的合理支出。2018年4月,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谢鹏和作为被告的企业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此前的双倍工资63000元,双方签订两年劳动合同。

关注二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根据2019年2月28日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收集妇女的婚育信息将构成对妇女的就业歧视,是被严令禁止的。该《通知》明确规定:“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为确保有关要求落到实处,《通知》要求建立联合约谈机制,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要求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司法部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同时,要求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关注三
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 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人社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009年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施行,原《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随后国务院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将受到限制的“病毒性肝炎”界定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而没有把乙肝列为从事食品行业的“禁忌症”,这意味着食品餐饮业终于向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了大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根据规定,可以进行乙肝项目体检的工作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及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工作;特警以及血站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民航招收飞行学生可以在体检中保留乙肝项目鉴定检测。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作,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根据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除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外,还明确规定如果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通知要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如“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文件还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要予以相应处罚。

根据人社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最高处一千元罚款。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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