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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及时办退工手续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15-09-19 16:27    发布者:张佶    回复:0    浏览: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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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及时办退工手续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余于2003年3月进入上海YH汽车设备厂工作。2013年10月24日,小余以YH汽车设备厂不足额支付工资为由书面提出辞职。之后,小余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予以支持。小余提出辞职后,YH汽车设备厂曾一度拒绝为小余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后经小余多次索要后,YH汽车设备厂才于2014年7月11日仲裁开庭时将退工证明交给小余。小余认为,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她无法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要求单位支付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7月10日期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损失8960元。而用人单位却认为,小余仅仅于2013年10月24日提交辞职申请,但没有至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后来又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不同意小余的诉讼请求。那么,类似这样的情况,小余赔偿失业保险金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呢?笔者借本文来做个简单介绍。
一、劳动者辞职,经通知即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亦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只需提前30天通知即可产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无须用人单位同意或批准;在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甚至不用提前30天通知,即刻就能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因此,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后又提出仲裁,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的理由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二、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履行“后合同义务”。
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动部劳力字[1999]33号)第十八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职工档案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也明确了:“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更是做出了更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后,还具有一定的“后合同义务”,不及时依法履行这些后合同义务,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有:(1)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留存劳动合同文本、职工名册,工资发放清册等;(3)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相关费用,等等。
三、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造成劳动者失业保险金损失的,应当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应当及时办理退工手续,不存在例外情形的规定。因此,当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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