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王是本市某事业单位的人事干部,根据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他所在单位招录用工作人员时,他作为打分的面试官之一。
小王的大学同学得知后,告诉小王,明年他也想来报考该事业单位,希望能在招聘时得到照顾。小王对同学说,欢迎来报考,但是没法提供帮助,因为这违反职业道德,也会违反明年起实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
根据该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应该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而在规定中所指回避,包括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
一、履职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第十一条所列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同时,该规定第十一条则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包括:(一)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二)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三)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
因此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小王说他需要回避,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二、需执行岗位回避时,不得聘用为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而这里所指的“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该规定要求,回避制度在执行中还在两个方面配套了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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