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王小姐于2012年9月17日入职某培训机构担任全职雅思英语老师,在填写求职申请表及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王小姐因担心失去工作机会,隐瞒已婚未育事实,将婚育状态填写为已婚已育,虚报已育有一女的信息。
2014年2月,王小姐怀孕后告知培训机构即将生育二胎。2014年4月8日,培训机构以王小姐入职时虚报个人资料为由与王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王小姐对公司的解除决定表示不服,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小姐在入职时填写虚假的婚育登记信息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吗?
公司认为,王小姐入职后共填写或签收了四份文件(求职申请表、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员工手册、奖励和处罚制度),这些文件均有要求王小姐提供真实信息的意思表示。
根据员工手册第三部分第一项第三条规定:“公司提倡正直诚信,并保留随时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员工个人资料如虚假……公司也可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奖惩与处罚制度第四条约定:“虚报个人资料、伪造学历、体检结果、制造虚假业务记录及账单等欺骗公司的行为,公司予以解雇”。
因王小姐虚假伪造已育的个人信息,属于不诚信的行为,且王小姐所处教师岗位,诚信原则尤为重要。故被告是依据规章制度依法与王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王小姐认为,其确实虚报了个人生育情况。但其说谎只是出于担心生育歧视而采取的无奈之举,并非主观恶意欺诈,也未给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王小姐因担心就业压力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故单位以王小姐在签订劳动合同、填写求职申请表及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对生育状况做不实陈述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违反法律规定。王小姐处于产假期内,对王小姐要求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我国对于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以及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一直高度重视。根据《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再次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
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不得触碰上述雷区。
隐瞒婚育状况是否构成不诚信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违纪解除吗?婚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该项目也与单位是否录用员工没有关联性。在该前提条件下,即使员工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也不构成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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