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一位即将毕业的女大学生持学校发给的《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应聘一家空调公司,经面试后录用,担任办公室文员一职,双方还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
女大学生签约后即上班,用人单位因不满其工作,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仲裁委经审理后,确定劳动合同无效。女大学生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争议】劳动者大学尚未毕业,其行为还受高校规范,是否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
【解读】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本案中,女大学生年满21周岁,已达到劳动者年龄,而且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未毕业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值得注意的是,这名女大学生是应届毕业生,学校并未限制其求职,其入职行为也不是为了勤工俭学或兼职,而且也参加了实际工作,当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女大学生持有《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无隐瞒欺诈行为,而用人单位知晓其在校情况,因此,该份劳动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在现实生活中,需要注意的是两种情况。一是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仅订立了具有就业意向性质的“就业协议”,未正式形成劳动合同,此时,并不能显示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二是应届毕业生应聘时,故意隐瞒自己尚处学生最后阶段等实情,并且,其就业行为未获学校同意。如果是这两种情形,应届毕业生输掉官司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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