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高来信咨询:我在一家企业工作,之前曾被单位安排出国培训,约定过服务期。现在我生了病,要开刀,需要长病假一段时间。
万万没料到的是,单位却要赶我走,并向我索要违约金,称我大半年不上班,已经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问题是我还在医疗期内,病好之后还可以继续为公司效力,这怎么能算我违约呢?
老马同志回复:我介绍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关于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约定服务期并设置违约金,但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获得了利益,那么用人单位也就有权要求劳动者在学成之后为单位提供一定期限的服务。
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关于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沪府发(2015)40号]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1、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2、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3、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所以,你如果处于医疗期内,单位是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的。
第三,病假是否构成违约?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因为劳动者的主观过错解除服务期协议,并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但这些主观过错只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劳动者有欺诈行为;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这些主观过错属于劳动者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服务期协议不能完全履行,所以也应归入“违约”行为,要求他们支付违约金也是合理的。
但患病并不属于劳动者主观过错,而是客观原因导致。劳动者并不希望自己身患疾病,对疾病的发生也无法提前预见,因此,劳动者因患病导致服务期协议无法履行,不算违约更不用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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