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秀秀来信咨询:我一个小姐妹与她老公结婚至今四年半了,结婚时居住在她老公名下的公租房内。现在该房屋已经被拆迁快3年了,刚刚拿到新房钥匙。
原来这公租房内还有她老公哥哥一家的户口,但是他们一家从不居住在里面,应当属于“空挂户口”。因为他们在外地另外有国家分配的住房,故从不在上海居住。
该房屋动迁时是数人头的,动迁组说她未住满5年,没有把她算进去。
现在她老公在外有了人,我小姐妹怕房屋产证下来以后,她老公把她一脚给踹了。到时候她连住的地方也没了。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她老公分得的房屋吗?
张律师回复: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上海市高院在《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中论述的“理论上讲,即使存在夫妻关系,以及父子、母女等直系亲属关系,也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家庭成员或亲属关系,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另一方承租或居住公房的居住权益。
公房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家庭成员或亲属是否享有公房居住权,应根据租赁房的来源、居住的历史演变状况、他处房屋的取得情况、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亲属关系的变更等综合因素来认定。”
根据这些来分析,你的小姐妹在被拆迁时结婚已两年,且他处无房,我个人认为应该拥有动迁利益。
(案例有删增,请勿对号入座,一家之言,仅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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