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张亮原是一位颇受学生欢迎的网络吉他老师,之后转型加入了线下培训机构。一年后却被突然告知有学生投诉,并被终止合作。
突然被“解雇”,张亮气愤又不服,本想申请劳动仲裁讨说法,没想到却被培训机构反告上了法庭。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进行了审理,认定两者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
培训老师起诉了公司
2016年,张亮结识了王青并加入其培训团队,转型成为一位线下乐器培训老师。当时,王青提出由自己招生,张亮来教课,并根据实际任教的课时与结算报酬,此后两人一直以此模式合作。随着生源的积累,2017年7月王青成立了一家文化公司,并招聘更多声乐老师建起培训学校。虽然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但是王青与张亮等一干授课老师仍然采用之前的模式合作。
2017年8月底,王青突然口头通知张亮,称有学生来投诉,要求张亮妥善处理好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同时也终止了两人的合作。
突然被“解雇”,张亮十分不服,认为王青仅凭一名学生的投诉,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直接剥夺自己上课的机会,有失公平。一气之下他向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虹劳仲)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王青所在的文化公司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期间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合计8万余元,虹劳仲对二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17年8月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但对张亮提出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
对此,王青公司不服,诉至虹口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张亮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区别大
王青所在的文化公司称与张亮始终是合作形式,按课时算薪酬,没有底薪,且从未对其出勤情况进行过统计和管理,只要没有安排课程,张亮可以去其他培训机构授课,不需要经过许可。而张亮的收入也是由王青通过个人微信支付,未体现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中,因此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应是劳务关系。
张亮对这种说法并不认可,称自己从未在外做过兼职,且按照日期统计自己每月工资都不低于4000元,可见自己的工资组成是基本工资4000元加上提成。综上,自己与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存在劳动关系。
了解了事情原委后,法官向张亮解释了劳动关系需要综合多种因素,劳动关系本质特征表现为劳动者身份的从属性,包括经济上、人身上及组织上的从属性。张亮主张的工资金额大小不一,支付时间隔三岔五,无规律可言,且根据陈述上课场地通常在公司里,但也不乏上门为学生进行一对一家教,没有进行人事上的统一管理,因此张亮与公司在经济、人身及组织上均难以体现从属性,缺乏劳动关系认定的必要因素。二者最初的口头约定可以视作一份合作协议,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个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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