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王志俊来信咨询:我在一家企业工作,该企业各方面情况都不太让我满意。不仅一直不签劳动合同,还经常加班加点不付报酬,我不想做了,希望企业给些补偿,结果被一口回绝。
企业说我是非全日制用工,不用签订合同,来去自由,更谈不上补偿。请问非全日制用工到底是怎么回事?
老马同志回复:企业的讲法都是错误的,这里我帮你理一理思路。
第一,不签合同并非就是小时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另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于是一些单位认为只要不订书面合同就是非全日制用工,订了书面合同就反而被动了。这实乃对法律的曲解或钻法律空子。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不能超时
因为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平均每天不超过4小时,而你经常加班加点,那么这已经不是什么非全日制用工了,而是单位借“非全日制”之名行“全日制用工”之实。这一点,作为劳动者一定要注意鉴别,不要被单位所谓忽悠。应从工作小时、支付周期等来考量,并非单位说非全日制就是非全日制了。
第三,不订合同属违法
结合你的情况来看,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而单位却以所谓非全日制来规避,这是要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单位违法用工职工辞职有补偿
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单位交涉、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直接申请仲裁。你如果不想做了,可以选择辞职,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职工选择辞职的,都有权向单位索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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