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职工下班途中骑车突发脑梗摔倒,不得不为医药费向公司求助,结果经理却是不理不睬。日前,职工张先生向本报求助,希望能获得帮助。
据张先生反映,他才30岁出头,大半年前进入现在的公司当普工。因为老家还有身体有病的母亲,他一直省吃俭用,将大部分工资寄回老家。
几个星期前的一天,张先生下班后如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回家,骑到半路,突然感觉一阵恍惚,连人带车重重地摔倒在地。他想爬起来却发现一条腿使不上劲了,好心的路人帮他打了报警电话。
张先生原以为是自己不小心滑倒压伤了腿,可医生诊断为脑梗。他独自一人在上海,无亲无故,只得向同事求助帮忙办理住院手续。
住院时,医院要收取几千元的押金,幸好张先生身边带着工资卡,卡里的钱刚刚够付押金。他请护士帮忙打了请假电话给经理,经理没有多说什么。
经过治疗,张先生的病情稳住了,医生嘱咐必须进行康复治疗,如果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会留下后遗症。同时医院也通知他尽快交费。因为生病后工资卡里再也没有进账,所以张先生已经没钱了,家里的经济情况也很糟,同事们也不富裕,他实在想不出去哪儿筹钱。
好心的病友家属提醒他,上下班路上出事,可以算工伤,而且公司没有给他缴过社保,导致他没钱看病,公司是有责任的。张先生打电话给经理,问能否算工伤?经理说,不算。他又求助经理,希望公司先借点钱给他看病。经理未置可否便挂断了电话。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张先生的遭遇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认定工伤的问题
根据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张先生的情况,他不符合这些情形。
二是医疗期的待遇问题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所以在张先生病假期间,公司需按规定支付他疾病休假工资。
三是没有缴纳社保的问题
为职工缴纳社保是企业法定义务,现在没有缴,导致职工无钱看病,企业应承担垫付、借款、报销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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