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朱先生问:我们公司高温费是到10月份一起发放的,有个职工8月底辞职走人了。老板说,那就不用给他今年的高温费了。这样可以吗?
答:根据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季节津贴。
2019年6月1日起,标准调整为每月300元。所以,如果员工确实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的,企业应该按月计发高温津贴。
另外,如果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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