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向女士因做生意而轻信别人,谁知家里的房竟要被法院拍卖了。
八年前,向女士做生意急需资金,小姐妹严女士就介绍了从事贷款生意的李先生。本来,向女士是想找李先生帮忙用自己名下的房办抵押贷款,但李先生说,因为这套房是向女士家唯一住房,按政策不能抵押贷款,他建议通过一个假的房屋买卖,将向女士名下房过户给他,以他名义贷款,从银行贷出的钱归向女士,之后每月贷款由向女士还。
他还说,他办这事是有风险的,如向女士贷款还不出,他要来还的。另外,因帮向女士买房,他就不能再买房了,所以要向女士给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
向女士同意了,和李先生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实际上李先生没付过一分钱房款,当然向女士也拿到了通过房屋买卖取得的银行贷款。
向女士与李先生再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向女士必须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如贷款还清,李先生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人还是向女士。向女士在收到银行放贷的钱款后,取出一定金额钱款交给李先生,作为手续费。
这些年,向女士一直按约还款,她觉得等贷款还完,房子产权证上的名字就可改回来了。没想到她等来的却是上门要债的人,欠债的正是李先生。
向女士一调查才发现,原来李先生除了瞒着她向银行办理了其他抵押贷款外,还因涉及其他债务问题,先后有多家法院对这套房进行司法查封。向女士再想找李先生时,对方已不知所终。
无奈,向女士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恢复这套房产权至向女士名下。由于这套房尚处在司法查封状态,因此法院支持了向女士第一个诉讼请求,未支持向女士要求李先生恢复产权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
因无法取得这套房的产权,向女士只能再次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根据这套房目前市场价值向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庭审中,法院依申请对这套房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向女士与李先生间虽就这套房签订买卖合同,并完成产权过户,但根据向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均不以房屋买卖为真实意思,签订买卖合同仅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因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买卖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向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系合意一致签订了买卖合同后,这套房屋的权利人才变更至李先生名下,向女士和李先生虽在买卖合同外另签署了一份合同书,但合同书的内容不对案外人产生效力,这套房屋之后被抵押以及司法查封,所有权因此难以再返还向女士。
李先生是将这套房屋对外抵押及实际的获利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向女士以这套房屋的评估价格作为损失的基本依据,诉请中扣除其已取得的贷款,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李先生向向女士赔偿一定金额的房屋差价损失。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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