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夫妻离婚,经常会涉及抚养费问题。现实生活中,常有隐瞒真实收入少付抚养费的情况。少付的抚养费该如何判定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通过查明事实,改判隐瞒真实收入一方增加抚养费,并补付少付部分。
李女士是个上海姑娘,2009年她经人介绍认识王先生,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后来又有了一个儿子。随着儿子渐渐长大,两人在生活上的分歧越来越多,时常争吵。2015年3月,王先生一气之下回到东北老家,再也没有与李女士共同生活。
2016年,王先生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2017年他再次起诉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李女士同意离婚,但她坚持认为儿子在双方分居期间一直由自己抚养,离婚后也应由她抚养更为合适,要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补付自2015年3月起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王先生称自己回到东北后,并没有稳定的工作,如果儿子归李女士抚养,自己只能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他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工资证明》及工资单,显示其月基本工资为7000余元,实际到手5000余元。并且他离家时还给过李女士5万元,足以负担儿子的开销,不同意补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根据王先生提交的收入证明及本市一般少年儿童的消费水平,酌定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成年满18周岁为止,并补付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欠付的抚养费4万元。一审判决后,李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先生的公积金缴费情况,他在2015年3月分居后,至少自2016年2月起就有稳定的工作,公积金缴费基数自7000余元一直上涨至目前的1.1万余元。作为一名父亲,抚养子女是应尽的义务,是为人之本,他以种种理由逃避、不支付自分居起的子女抚养费,着实不是一名父亲所应作出的行为。上海一中院认为原审酌定的抚养费过低,遂改判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补付欠付的抚养费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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