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苏女士来信咨询:2018年我与丈夫感情破裂,于是我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他不同意,我撤诉。由于夫妻相处情况毫无改善,今年我欲再次诉讼。所以想弄弄清楚财产问题。
我们婚后在父母的帮助下共拥有五套房屋。上海市区有两套,一套是我、他及大儿子的名字。另一套写我一人的名字。另外,我们在江苏有两套,海南有一套房,均写我一人的名字。
在购买上海的两套房时双方父母均有支出,由于当时关系相当好,双方钱款划来划去均不在意。另外,他的工资卡内的一部分钱我也拿出来还贷的。
但可以肯定的是我父母出资为大部分,其他房屋均是我父母出的钱。我要问的是我们的房产如何分割?
张律师回复:根据你所提供的内容,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应当注意到的是以上的解释均有“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的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字[1984]第112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你们俩原家庭财产高度混同,在你无法明确举证该钱款来源等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你家的贡献大,可以适当予以多分。这还要看判决书对于双方证据的采信度的。最后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案例有删增,请勿对号入座,一家之言,仅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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