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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稀奇古怪的开除理由合法吗?

2015-09-12 17:48    发布者:黄嘉慧    回复:0    浏览: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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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稀奇古怪的开除理由合法吗?

《劳动法》有这么一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指的刑事责任指的是: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附加刑;或是被人民法院依据新《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往往会以一些看似“依法依理”的理由开除员工。近日,来自本市各行业的三位职工前来本报投诉,他们认为自己虽然犯了错误或存在缺点,但没有违反刑法,公司却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辞退他们,他们不明白理由从何而来?有什么依据?
职工投诉:参赌被拘5天遭遇劳动合同解除
沈先生是一家工厂的老工人,年近60岁的他工作一向认认真真、勤勤恳恳,是车间里一直被表扬的老师傅。“我还被评上前年车间里的优秀员工、生产线上我的产出也能排上名次、不少现在的一线工人还都是我的徒弟呢……”对于自己往日工作中的“辉煌”,他如数家珍,在他看来平日里工作表现很出色的他没有任何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不过,他也直言自己有一个不太好的爱好,“我平时不上班的时候,就喜欢和朋友一起‘小玩玩’。”沈先生口中的这个“小玩玩”,就是指一群朋友在一起打打牌、搓搓麻将。他告诉笔者,自己对这个也没太在意,毕竟周围朋友都是这样玩的,“像我们厂旁边的一条小马路上,都是一些棋牌室、茶馆,大家都在里面一起玩,耳濡目染之下我也跟着一起玩了。”但他再三强调,自己从来不会因为这种娱乐活动而影响本职工作,“工作是工作,爱好是爱好。虽然马上就要退休了,这点我还是分得清的。”但是,让沈先生没想到的是,一次意外使他“马失前蹄”。
“一个礼拜六的晚上,大概十一点多吧,我正好在棋牌室里。谁知道,派出所接到举报进来检查了。”据沈先生回忆,那天晚上自己和几个朋友正好在棋牌室里打麻将,突然间两名警察进来把棋牌室的人“请”进了派出所,对参赌的人行政拘留5天。“我一开始没放在心上,毕竟我想事后回厂里还能用年休假补上。”因为以前也曾发生过自己临时有事没去工作,最后和主管打个招呼补假的先例,所以在沈先生看来,这次拘留对自己的工作也应该产生不了太大的影响。但5天后,当沈先生回到工厂继续工作时却发现了事情的严重性。
“我回去的时候,同事都很惊讶,几个老同事甚至还来问我有没有事。”觉察到了同事们的异常,沈先生不明白这5天内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便找到了车间主管。没想到,主管告诉他,因为他参赌被行政拘留5天,对车间、工厂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所以工厂决定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他觉得很冤枉:自己参赌确实不对,但只是行政拘留5天,就这样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难道不是违法解除,难道不应该支付自己赔偿金吗?
公司回应:行政拘留造成不良影响故开除他
笔者拨通了沈先生所在工厂主管的电话,陈姓主管听说是因沈先生的事而来,不禁感叹:“老沈这是自己毁了自己的工作啊!”陈主管表示,沈先生一直都是车间里的优秀员工,技术、能力各方面都是比较优秀的,“所以不要看他这个年纪了,我们还安排他在一线工作,就是看重他技术好。”不仅如此,陈主管还告诉笔者,工厂原本决定在沈先生退休后给他一笔不错的奖金,作为对他这么多年来优秀工作的奖励,谁知道在这个节骨眼上出了这样的事情。
谈到工厂做出的这个决定时,笔者向陈主管了解,企业的依据是什么?陈主管表示,企业规定行政拘留属于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因此,开除他是符合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大家都知道的嘛。就算是被警察罚款了,我们公司都要做出惩戒,更不用说行政拘留这种事了。”
在陈主管看来,沈先生的这种行为不管是对工厂、还是对社会都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这种行为如果不‘杀鸡儆猴’,我怎么管理手下的工人?”不过,他也表示,如果平日里企业能重视制度的执行和对员工的日常行为加以规范,就不会发生沈先生这样的事了。“到底和他一起共事了这么多年,我也蛮替他可惜的。”
职工投诉:违反交通规则竟被辞退
无独有偶,小戴也碰到了沈先生类似的遭遇。日前,小戴因为驾车违反了交通规则,既被有关方面罚分扣钱又遭到了公司的开除。
他告诉笔者,公司虽然有明确规定,严重违纪者公司一律开除,但他真的没想到会因为违反交通法规这样的事被开除。“我是因为上班怕迟到违反交规才被处罚的,早知道这样,我还不如多等一等。”他说,那天早上由于比原先上班时间晚了半小时,在路上他的车速开得比较快,赶了几个红灯,总算赶在上班时间前赶到公司。
可是,小戴闯红灯的行为已经被电子警察记录了下来。一周后,当他上网查询自己的行车违规记录时,发现自己当天早上超速、抢灯的行为赫然在列。但他没放在心上,“不就是违规嘛,最多罚个钱、扣个分,撑死重考驾照。我要是上班迟到了说不定工作还丢了呢。”但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工作真的丢了。
公司的人事经理说,他不仅违反了交规,还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依照公司的规定,决定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听了人事经理的这个说法,小戴十分郁闷:“违反交规我也认了,我怎么又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了呢?早知道违反交规也会被开除,我还不如迟到扣钱呢!”
公司回应:违反交规属严重违纪行为
当笔者找到小戴工作的公司时,公司人事负责人表示,公司明文规定,违反交规被罚为严重违纪行为,开除小戴有理有据。
这位人事负责人拿出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其中“员工不得违反交通法规,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一条明确列在规章中。她认为小戴既违反交通法规,又明知故犯地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这种行为是相当恶劣的。“其实我们一开始也是不知道的,后来有员工来举报,领导们都知道了。你说这算不算情节严重?”
当笔者问到小戴已经被交通部门处罚过,公司这样的处罚是不是重复处理时,这位负责人表示,小戴在社会上犯的错误由相关部门处罚,在公司犯的错误由公司处罚,这无可厚非。“当然,我们都是照规章制度做事,没有违反任何的劳动法律法规。”
职工投诉:与父母发生争吵也遭开除
最近王小姐十分心烦,因为自己的工作莫名其妙地丢了。她告诉笔者,她没了工作的原因很简单,仅仅只是因为和父母大吵了一架。
“也怪我自己不好,和父母吵架还发了朋友圈。”王小姐回忆道,一天晚上,自己因为家中琐事和父母起了争执,一气之下在朋友圈里列下“数条罪状”痛斥父母。她本以为这种家事没什么太大的影响,甚至过一夜后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谁知道这样一条发到朋友圈的信息,却被不少公司同事、领导看见了。“不少同事还劝我赶紧删,可那时在气头上,谁还管这么多啊!”
第二天,当王小姐上班时,主管把她请进了办公室。“他暗示我有可能会被公司处分。”到了下班前,对于王小姐的处罚张贴在了公司的内网上:违反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结果让王小姐傻了眼:“不就和父母吵了一架,竟然连累自己工作也没了?”一位和王小姐日常交好的同事告诉她,她是因为没有尽到孝顺父母的义务,才被定为违反公司规定。这更让她困惑了:公司究竟是怎么定义孝顺的?这样的理由真的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吗?
公司回应:尽孝能够体现员工修养
王小姐服务的公司主管陈先生告诉笔者,公司把尽孝列入规章制度中,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当时,大家都觉得对父母好、尽孝是一个人应有的素质。所以没有任何争议就通过了这条规定。”他表示,王小姐平时在工作上没什么很大的偏差,也没什么太出挑的表现,但是往往这样的职员,公司更会考察她日常的表现,比如和同事间的关系、父母的关系等等。
在他看来,王小姐最不该的就是把家中事曝在网上。“家中事其实作为公司一方而言,确实不应该多加干涉。但是她没有考虑过发在朋友圈微信中,给其他同事看到造成的后果。”至于王小姐提出的公司所认为的“孝顺”为何时,陈先生笑着表示:“至少不会是和父母大吵一架,在网上细数父母的不是。”
专家观点
对于这些不同企业的辞退理由,被开除的劳动者感到委屈。那么,这些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依照各类理由开除劳动者,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就此,本刊特邀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杨旺律师予以相关解答。
企业开除被行政拘留者需“有言在先”
行政处罚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警告、罚款等责任。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行政处罚不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那么,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规定了六种情形,其中:劳动者有(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在规章制度里将被追究行政处罚责任,列为可以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又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时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民主程序。综合这两条规定,杨律师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民主协商的自治规范,只要规章制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司法机关可以将此类规范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不应多加干涉或者不予适用。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又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
有关程序的除外。所以若用人单位有工会组织的,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需事先通知工会,或在劳动者起诉前完成通知工会等相关补正程序才能合法解除,否则仍有可能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违反交规遭企业解除有失公允
杨律师还认为,像小戴这样因违反交规而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目前法律界颇有争议。不少专家认为,若劳动者是从事物流、营运等岗位的司机,用人单位通过民主讨论的合法程序,将违反交通法规纳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不属于“一事二罚”问题。但如果将自驾车上下班的其他劳动者违反交规也规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予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有失公允。应当注意的是,行政处罚责任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项,一般应与用人单位从事的工作有关联,如仅因劳动者非工作时间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比如说闯红灯、酒驾被处以罚款等招致处罚的,而用人单位直接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则有失公允。
但在个别情况下,即便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并未经过民主程序与公示,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司法机关虽不会直接认定劳动规章制度有效,但仍有可能会确定该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可以适用。例如,法院认为,“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严重争吵、殴打其他员工等事件,一般可认定为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均可视情况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对于有关奖励和违纪处分的规定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向劳动者公示等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对此不作审查认定”。由《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解雇理由可知,法院在本案中实际上系将“劳动者不得在工作期间发生严重争吵、殴打其他员工”归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当然内容。
企业规章制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企业规章制度里约定的,仅仅履行了相关“告知”程序,在涉诉时司法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要求,只有通过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等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这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另外,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劳动者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的,可提起诉讼。职工与父母争吵未尽孝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小王所在单位将这点纳入规章制度,值得商榷。以此作为辞退理由,明显是不合法的。建议用人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合情、合理、合法地设置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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