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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父亲再婚得子房产拆迁女儿有份吗?

2019-08-03 13:25    发布者:孙洪林    回复:0    浏览: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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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父母在秦女士小时候就离婚了,具体原因作为孩子的她就不清楚了。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父母在秦女士小时候就离婚了,具体原因作为孩子的她就不清楚了。

原本秦女士和父亲生活在一起,但后来父亲再婚了,而且继母还给秦女士生了一个小弟弟。可想而知,秦女士在这个家的地位。因为父亲实在顾不过来,对秦女士疏于照顾,所以秦女士的学习成绩一落千丈。

母亲知道后,就将秦女士接来和她一起生活。秦女士和父亲住在一起的时候,家里的老房子拆迁,此时奶奶已过世,爷爷与动迁组签订了动迁协议。

这次拆迁户籍在册的三人,爷爷、父亲和秦女士都是被安置对象,一共分了两套安置房屋,其中一套小套分配给爷爷,一套中套分配给父亲和秦女士。不光动迁协议上有秦女士的名字,而且配房单上也明确记载秦女士是配房对象。

那时,秦女士还小,拆迁这些事都是父亲去操办的,她作为一个孩子是没有发言权的。等秦女士大学毕业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和父亲聊天时,她问到了自己分的那套中套的动迁安置房的事,父亲却三缄其口。

之后,秦女士查了一下,结果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这套房子原来只登记在父亲和爷爷两人名下,产权证上根本没有秦女士的名字,而且已经在一年前被他们卖给别人。

另外,当初办产权证时,父亲作为秦女士的监护人代她放弃了房屋产权。秦女士本来想着和父亲,还有爷爷好好商量一下,但没想到父亲和爷爷理直气壮地跟她说,房子拿到时,秦女士已经和她妈妈一起生活了,而且之后出售房子时,秦女士已把户口迁走了,所以这套房子和秦女士没有任何关系。

无奈之下,秦女士只得将父亲和爷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售房款的一半。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所涉的这套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秦女士系被安置对象之一,从动迁协议和配房单上可以看出,拆迁时被安置人员内部对安置房已经做出分配,确定这套房屋的权利人为秦女士和她父亲。

然而,秦女士的父亲和爷爷在办理动迁安置房产权登记时,在明知秦女士是这套房屋权利人的情况下,作为秦女士监护人的父亲代她放弃这套房屋产权,将这套房屋登记在父亲自己和爷爷名下,并擅自将这套房屋出售,致使秦女士的财产受到损失,因此应由父亲和爷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父亲和爷爷关于此事的辩称,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的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判决父亲和爷爷在期限内按售房款的一半金额给付秦女士房屋折价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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