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哥哥的户口在一公有住房内,房屋遇征收,作为承租人的妹妹许诺给哥哥一套安置房。后妹妹反悔,将哥哥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
徐先生的妹妹徐女士及其家人住在上海一公有房,父母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徐女士。2005年徐先生和妻子的户籍从外地迁入上述公房,但并未在该房实际居住。2017年3月该房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该户经核定的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70万余元,徐女士代表该户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了房屋安置,拟获得三套安置房。后徐先生和徐女士协商达成了家庭内部分配协议,徐女士分配给徐先生夫妻一套动迁安置房。四个月后徐女士作为承租人在安置房预约单上签字,认可并承诺将其中一套安置房登记在徐先生名下。2018年2月徐女士反悔,要求徐先生返还房屋或支付房屋对价。遭拒后,徐女士把徐先生告上法庭。
徐先生夫妻经多方打听找到我,我认为本案徐女士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本案系公有住房,虽徐先生夫妻没在涉案房居住,但其二人户籍在涉案房,作为户籍人口,是可被约定为该户安置房的产权人。根据相关规定:“相关利害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
本案中动迁协议签订后,徐女士和徐先生已达成关于分割动迁利益的家庭内部协议,徐女士本人签字同意把一套房产登记在徐先生名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与签订安置房屋预约单之间有相当时间间隔,徐女士作为承租人有足够时间对安置房的分配进行充分的协商。在此情况下,徐女士仍将安置房预约单中签字确认产权登记在徐先生名下,意思表示明确;应当认为对于徐先生可得征收补偿利益家庭内部在动迁时已达成一致。
后徐先生委托我代理应诉维权,虽徐女士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竭力证明徐先生系空挂户口,以图说明徐先生获得一套动迁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均遭我方用上述观点强力反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徐女士诉讼请求,其之后的上诉也被二审法院驳回,案件以被告徐先生的胜诉而告终。
本期法律知识点:相关利害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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